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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是如何明确规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4 22:17
从两个方面对的维护做出明确规则,对未在我国注册的著名商标和已在我国注册的著名规模有所不同。
一是,就相同或许相似产品请求注册的商标是仿制、摹仿或许翻译别人未在我国注册的著名商标,简单导致混杂的,不予注册并制止运用。也就是说,对未在我国注册的著名商标,只维护其在相同或许相似产品或服务上注册和运用的权力。如某一请求注册的商标是仿制、摹仿或翻译别人未在我国注册的著名商标,用于相同或许相似产品或服务上,简单导致混杂的,则对该商标不予注册并制止运用。
可是,假如运用该请求注册的商标的产品和服务与运用未在我国注册的著名商标的产品或服务不相同或不相相似,不简单导致混杂的,则不制止其注册和运用。二是,就不相同或许不相相似产品请求注册的商标是仿制、摹仿或许翻译别人已经在我国注册的著名商标,误导大众,致使该著名人的利益或许遭到危害的,不予注册并制止运用。
也就是说,对已在我国注册的著名商标,不只制止别人在相同或许相似产品或服务上注册和运用,也制止别人在不相同或许不相相似产品或服务上注册和运用,表现了我国偏重维护注册商标的准则。规则契合《维护工业产权巴黎条约》和《与交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则,对强化和完善我国著名商标维护准则将发挥重要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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