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存在合同的“先履行抗辩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1 22:13
2006年,代理了一同浙江的离婚案子。经过协议,两边经过协议方法免除婚姻联系。夫妻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好:
离婚后,两边名下的价值200万元的房产A归男方,男方给付女方100万元补偿款。
100万元分二次付出,第一次付出50万元,在处理离婚协议当天付出;第2次付出50万元,在2009年1月1日之前付出。
协议还约好,在男方付出结束悉数金钱之后,女方有义务合作男方处理过户手续;假如男方逾期未能足额付出悉数补偿款,该房产归女方一切,视为男方抛弃房产比例。
在该协议中,还有关于触及公司股权的处理,约好股权归女方一切,女方向男方付出30万元股权补偿款。
2009年1月,男方并未能按约将悉数100万元补偿款付出给女方;一起,女方也未将30万元股权补偿款付出给男方。
2009年2月,女方申述法院,要求承认房产A归女方一切;男方抗辩论,因为女方不付出30万元股权款在前,已然女方违约在先,男方有权行使“先实行抗辩”,并告诉女方免除离婚协议产业切割条款,因而,不赞同女方诉讼请求。
作为女方的律师,我以为男方的观念不能站住脚,首要理由如下:
一、 离婚协议书不是“合同”,不属《合同法》调整规模,因而,不存在任何一方存在“先实行抗辩权”的问题。
《合同法》第二条规则第二款,“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联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令的规则”。而“先实行抗辩权”是《合同法》第67条规则的,关于契合先实行抗辩权条件的“合同”一方当事人而依据“合同”享有的权力。离婚协议不是“合同”,即便存在协议先后实行的事项,但除非协议清晰约好,不存在哪一方有“先实行抗辩权”的问题。
二、离婚协议书中的“产业切割”条款,不能独立于离婚协议全体架框之外单列和了解。
男方律师以为,其赞同离婚协议中有关“人身联系”的条款,不属《合同法》的调整规模的观念。可是,男方律师以为,关于离婚协议中触及产业切割的内容,不是“身份联系”内容,因而,仍应适用《合同法》调整。《合同法》最基本的准则,是等价、有偿,在离婚协议中仍应表现。
对此观念,我以为值得商讨。
关于离婚协议产业切割的处理,是依据夫妻联系的免除而发生的,而不是经过债、侵权行为等。是将共同产业进行的析产切割,爱情破裂离婚是引起产业切割的前提条件和原因。依据《婚姻法》第31条的规则,离婚协议应当包括产业切割和子女抚育协商一致的条款。已然“协议”中心的离婚合意、产业切割、子女抚育三个部分是一个全体,就不能教条地以为其间一部分是归于《合同法》调整的规模,一部分不是归于《合同法》调整的规模。
对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也有相似的观念。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回答(二)(沪视法民一[2004]26号文)第一条指出“离婚产业切割协议的确有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的当地。因为离婚两边究竟有过夫妻名分,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或许还育有子女,在缔结共同产业切割协议时,除了朴实的利益考虑外,常常会不免包括一些爱情要素。所以,人民法院在承认协议可吊销或改变时,不能容易将协议中一方抛弃首要或大部分产业的约好认定为“显失公正”或“严重误解”而予以吊销或改变。”
离婚后,两边名下的价值200万元的房产A归男方,男方给付女方100万元补偿款。
100万元分二次付出,第一次付出50万元,在处理离婚协议当天付出;第2次付出50万元,在2009年1月1日之前付出。
协议还约好,在男方付出结束悉数金钱之后,女方有义务合作男方处理过户手续;假如男方逾期未能足额付出悉数补偿款,该房产归女方一切,视为男方抛弃房产比例。
在该协议中,还有关于触及公司股权的处理,约好股权归女方一切,女方向男方付出30万元股权补偿款。
2009年1月,男方并未能按约将悉数100万元补偿款付出给女方;一起,女方也未将30万元股权补偿款付出给男方。
2009年2月,女方申述法院,要求承认房产A归女方一切;男方抗辩论,因为女方不付出30万元股权款在前,已然女方违约在先,男方有权行使“先实行抗辩”,并告诉女方免除离婚协议产业切割条款,因而,不赞同女方诉讼请求。
作为女方的律师,我以为男方的观念不能站住脚,首要理由如下:
一、 离婚协议书不是“合同”,不属《合同法》调整规模,因而,不存在任何一方存在“先实行抗辩权”的问题。
《合同法》第二条规则第二款,“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联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令的规则”。而“先实行抗辩权”是《合同法》第67条规则的,关于契合先实行抗辩权条件的“合同”一方当事人而依据“合同”享有的权力。离婚协议不是“合同”,即便存在协议先后实行的事项,但除非协议清晰约好,不存在哪一方有“先实行抗辩权”的问题。
二、离婚协议书中的“产业切割”条款,不能独立于离婚协议全体架框之外单列和了解。
男方律师以为,其赞同离婚协议中有关“人身联系”的条款,不属《合同法》的调整规模的观念。可是,男方律师以为,关于离婚协议中触及产业切割的内容,不是“身份联系”内容,因而,仍应适用《合同法》调整。《合同法》最基本的准则,是等价、有偿,在离婚协议中仍应表现。
对此观念,我以为值得商讨。
关于离婚协议产业切割的处理,是依据夫妻联系的免除而发生的,而不是经过债、侵权行为等。是将共同产业进行的析产切割,爱情破裂离婚是引起产业切割的前提条件和原因。依据《婚姻法》第31条的规则,离婚协议应当包括产业切割和子女抚育协商一致的条款。已然“协议”中心的离婚合意、产业切割、子女抚育三个部分是一个全体,就不能教条地以为其间一部分是归于《合同法》调整的规模,一部分不是归于《合同法》调整的规模。
对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也有相似的观念。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回答(二)(沪视法民一[2004]26号文)第一条指出“离婚产业切割协议的确有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的当地。因为离婚两边究竟有过夫妻名分,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或许还育有子女,在缔结共同产业切割协议时,除了朴实的利益考虑外,常常会不免包括一些爱情要素。所以,人民法院在承认协议可吊销或改变时,不能容易将协议中一方抛弃首要或大部分产业的约好认定为“显失公正”或“严重误解”而予以吊销或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