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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4 09:0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标准拍卖行为,维护拍卖次序,维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拟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
第三条拍卖是指以揭露竞价的方法,将特定物品或许产业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生意方法。
第四条拍卖活动应当恪守有关法令、法规,遵从揭露、公平、公平、诚实信用的准则。
第五条国务院担任办理拍卖业的部分对全国拍卖业施行监督办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担任办理拍卖业的部分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施行监督办理。公安机关对拍卖业按照特种行业施行治安办理。
第二章拍卖标的
第六条拍卖标的应当是托付人一切或许是依法能够处置的物品或许产业权利。
第七条法令、行政法规制止生意的物品或许产业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
第八条按照法令或许国务院规矩需经批阅才干转让的物品或许产业权利,在拍卖前,应当依法办理批阅手续。
托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拍卖人所在地的文物行政办理部分依法判定、答应。
第九条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国务院规矩应当托付拍卖的,由产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
拍卖由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适用前款规矩。
第三章拍卖当事人
第一节拍卖人
第十条拍卖人是指按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建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十一条拍卖企业能够在设区的市建立。建立拍卖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担任拍卖业办理的部分审阅答应,并向工商行政办理部分请求挂号,收取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建立拍卖企业,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一)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自己的称号、组织组织、居处和规章;
(三)有与从事拍卖事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四)有契合本法和其他法令法规的拍卖事务规矩;
(五)有公安组织颁布的特种行业答应证;
(六)契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开展的规矩;
(七)法令、行政法规规矩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有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有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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