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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裁定的性质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0 14:04
判定、判决是特有的法令术语,是法院行使司法权力特有表现,只要法院的处理定论才能够被称为裁判。在民事诉讼法中,法院的判决权别离表现在审判阶段和履行阶段。《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则了判决的适用范围共有十一项。其间触及到履行进程的是第八、九、十、十一项,即判决间断履行、完结履行、判决不予履行判决判决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履行效能的债务文书以及弹性条款。除此外,法令未指明履行判决的适用范围。司法实践中,履行判决适用于履行全进程。笔者依照履行判决适用目标将其分为三类:
一是履行办法的判决。即民诉法第二十二章“履行办法”规则的若干项判决事项:判决冻住、划拨存款、判决拘留、提取收入、判决查封、扣押、冻住、拍卖、变卖被履行人的产业。因为履行办法是法院依职权自动采纳的履行行为,其权力运转方法总是以履行主体为中心,单向指令,强制主导,重视方便、讲究功率,具有典型的行政权性质。
二是履行程序的判决。包含间断、完结履行判决、履行反转判决、对超越期限恳求履行的判决不予履行等。这类判决因朴实处理程序的问题,是真实意义上的判决。
三是触及实体的判决。主要有债务人贰言之诉、案外人贰言之诉、第三人贰言之诉、代位恳求贰言之诉的判决、履行改变后的被履行人产业的判决等。这类判决直接关系到债务人、案外人、好坏关系人的实体权力是否遭到维护或损害。现行立法没有对此以何种程序进行处理作出规则。理论上讲,已然这些贰言触及当事人的实体权力,理应由有审判权的法官来审理,实践中一般是由履行法官组成合议判决庭作出判决,在履行机制变革的进程中,有些法院尝试以听证程序来完成判决程序的民主准则。无论怎么,这都反映了触及实体的判决的司法性特征。
由此可见,履行阶段的判决与审判阶段的判决有显着的差异:一是针对的目标不同,审判阶段的判决适用于处理审判程序上的问题,履行阶段的判决适用于间断或完结履行、采纳履行办法乃至处理权力纷争等程序和实体上的问题;二是收效约束不同,在审判阶段,除不予受理、管辖权贰言、驳回申述三类判决有10日上诉期外,其他判决送达后当即收效。履行阶段,除法令明文规则“间断和完结判决”送达当事人后当即收效外,对其他判决未作规则,实践中以为送达后当即收效。三是收效过错判决的救助方法不同。审判阶段的判决有审判监督程序作为救助途径,对已
收效判决发现确有过错的,经审判委员会评论后再审。法令并未规则收效的履行判决发现过错后怎么纠正,有人以为也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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