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5 19:14
发布部分: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发布文号:(1994年5月20日广东省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拟定 1994年11月17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同意 1994年12月28日广东省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布告第二十六号发布实施)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处理部分与责任第三章 企业的建立、改动和中止第四章 企业运营与处理第五章 员工权益维护第六章 法令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商出资企业的处理,保证外商出资企业及其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外商出资企业的展开,依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结合本市实践,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 本法令适用于广州市(包含市、区、县级市、镇)属的中外合资运营企业、中外协作运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第三条 广州市对外经济交易委员会是外商出资企业的归纳处理部分,担任本法令的遵循实施。 第四条 外商出资企业及其员工的合法权益受国家的法令、法规维护。外商出资企业及其员工有必要恪守我国的法令、法规。 第二章 处理部分与责任 第五条 市、区、县级市对外经济交易委员会在处理外商出资企业方面的责任:(一)制定展开外商出资企业规划;(二)宣扬、遵循国家有关法令、法规;(三)监督外商出资企业恪守国家有关法令、法规;(四)按照权限检查、同意建立外商出资企业;(五)按照权限会同有关部分处理产品出口型企业和先进技术型企业的承认和查核;(六)承受外商出资企业的投诉,协助外商出资企业调解纠纷;(七)和谐外商出资企业展开中的有关问题。 第六条 政府有关部分应明确规则各自的就事程序和时限,按各自的责任依法对外商出资企业进行监督处理和供给服务。 第三章 企业的建立、改动和中止 第七条 建立外商出资企业,应按规则报批阅机关同意,收取同意证书。本市批阅机关自接到按照规则报送的悉数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决议同意或不同意。 第八条 外商出资企业应自接到同意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处理部分提交符合规则的有关文件和证件,处理工商登记手续,收取营业执照。工商行政处理部分在受理请求后十五天内核发营业执照。 第九条 外商出资企业应自成立之日起三十天内,向税务、海关和计算等部分处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外商出资企业在运营期间,如有添加注册资本、转让出资权益、改动协作条件、运营范围、运营方式和运营期限等,应向批阅机关请求同意,并在同意之日起三十天内,到工商、税务、海关和计算等部分处理改动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外商出资企业运营期满中止的,应报批阅机关和工商行政处理部分处理刊出登记手续,并向海关处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中外合资运营企业、中外协作运营企业在运营期间宣告闭幕,应由董事会提出闭幕请求书;外资企业在运营期间宣告闭幕,可提交董事会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闭幕请求书,报批阅机关同意,向工商行政处理部分处理刊出登记手续和向海关处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外商出资企业收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六个月没有展开运营活动或许中止运营活动满一年,又不提出闭幕请求书的,由批阅机关会同工商行政处理部分宣告该企业闭幕,并刊出工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