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财产返还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9 13:18
一、案情:原告某多种运营公司自1993年起屡次向从事兽药运营的个体户张某供给兽药,张某分别向某多经公司出具欠条,并付出了部分金钱,至2003年4月,张某尚欠多经公司兽药款115572.75元。经屡次催要未果,某多经公司遂于2003年5月14日向法院申述,要求判令被告张某给付兽药款115572.75元并付出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张某辩称,购买原告兽药现实,可是生意行为以及出具欠条均发作在2000年曾经,自2000年起,原告从未向其建议过权力,故原告所诉已超越诉讼时效。因而,恳求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庭审中,法官查明被告张某无兽药运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多经公司遂改变诉讼恳求,要求供认生意合同无效,并判令被告张某返还产业,若不能返还则折价补偿并赔偿损失。二、问题的提出该案是一原因生意合同拖欠货款而引起的纠纷案。可是,因为被告不具有兽药运营资历而导致合同无效,由此而发作的产业返还恳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若适用则从何时起算成为该案争议的焦点。笔者以为,该案首要触及三个方面法令问题的确认:一是该产业返还恳求权的性质;二是产业返还恳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三是假如适用诉讼时效,则怎么确认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在当时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子中,合同纠纷占大多数,其间无效合同纠纷占适当部分,审判实践中法官往往忽视上述看似简略的法令问题,盲目裁判而导致错案。鉴于我国没有对产业返还恳求权怎么适用诉讼时效作出司法解释,因而,笔者拟经过对学界研究成果的学习和讨论,从而在实务上对上述问题宣布一些个人拙见,以求教于同仁。三、关于产业返还恳求权的性质因合同无效或被吊销而发作的返还产业恳求权的性质,在民法学界存在两种不同的观念,首要是依据是否供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可分为不当得利恳求权说和物权恳求权说。1、不当得利恳求权说。持这种观念的立法例,以德国民法和我国台湾民法为代表。该说以为,合同无效或被吊销后,根据合同所发作的债务债务联系归于消除,可是因为物权行为独立于债务行为之外,其依然独自有用并发作物权变化的效能,因而,原为给付之人只能够依不当得利之规则恳求返还「1」。2、物权恳求权说。该说以为,合同无效或被吊销后,根据合同所发作的债务债务联系归于消除的一起,本来根据合同所发作的物权变化损失其存在的根底,则必定发作物权变化的反转,此刻,返还产业便是返还原物,在性质上属根据物权所发作的物上恳求权,一方交付给另一方的产业并不发作所有权的搬运,承受产业的一方,应将产业返还给原所有人,假如原物已灭失构成给付不能时,则转变为不当得利的返还即转化为不当得利恳求权或损害赔偿恳求权。现在,我国立法及学界通说即采用这种观念「2」。上述两种观念笔者不敢苟同,笔者以为,因为我国立法并没有制止不当得利恳求权与其它恳求权一起适用,因而,合同无效今后的产业返还,当事人能够根据不当得利恳求权或物上恳求权建议权力,因为一个物上答应物权与债务的一起存在,当物权人的权力因同一法令现实遭到损害时,他或许一起享有物上恳求权与债上恳求权,此即为恳求权的竞合,物权人能够挑选其间之一建议恳求权。可是这种竞合只是存在于原物还存在的情况下,假如原物已不存在,则只能以不当得利恳求返还。《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则:“合同无效或被吊销后,因该合同获得的产业,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许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此刻的“折价补偿”,即归于不当得利返还职责。四、返还产业恳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在合同无效状态下,产业返还恳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学界首要有三种观念:1、不适用诉讼时效说。该说以为,合同无效发作的产业返还恳求权系物上恳求权,物上恳求权与物权不行别离,已然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则物上恳求权亦不能适用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