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论产品代言人侵权责任若干问题探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4 14:41
关于产品侵权问题,在现代商业社会也是层出不穷。乃至许多名人代言广告的时分,并不重视产质量量,由此也误导了顾客,使顾客的权益遭到了危害。今日听讼网小编收拾的这篇关于产品侵权的论文期望能给咱们带来协助。更多免费法令咨询,请重视法令咨询在线或法令咨询网。
论产品代言人侵权职责若干问题探析
我国现行触及广告业行为规制的法令标准首要包含《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食物安全法》等,但关于虚伪广告代言人的法令职责,现行法令存在显着的立法缺失。本文针对虚伪广告代言人侵权职责的归责准则、职责方法、构成要件等四个方面的问题进行讨论和剖析,并提出相关立法主张。
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食物安全法》第55条规则了虚伪广告代言人的法令职责。可是,我国现行《广告法》未规则一个自然人主体作为虚伪广告代言人的民事法令职责,也未规则虚伪广告代言人的行政职责和刑事职责。《刑法》“虚伪广告罪”也尚未把虚伪广告代言人归入到刑法规制中。作为食物广告范畴的特别法,《食物安全法》的出台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动我国现在关于虚伪广告代言的立法缺失,并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的《食物广告监管准则》中,亦没有针对虚伪商业广告代言人的法令职责作出规则。鉴于此,本文测验从以下四个方面临产品代言人侵权职责问题进行讨论。
一、产品代言人侵权职责的归责准则
依照归责准则的不同,能够将侵权行为分为一般侵权行为与特别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适用差错职责准则,特别侵权行为适用差错推定或无差错职责准则。因为法令并没有对代言人的侵权职责作出清晰的特别规则,对代言人适用何种归责准则,存在着不同的观念。
(一)理论界关于代言人侵权职责归责准则的不同观念榜首种观念以为,应当采纳差错职责准则。代言人作为自然人,相关于广告主而言,其常识、信息、对产品的认知及经历等存在短缺,只需其代言时片面上现已尽到留意职责,便不再承当侵权职责。且《广告法》第38条和《顾客权益维护法》第39条,均对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选用差错职责准则,在“明知或应知”广告虚伪时才承当法令职责。广告的经营者不能供给经营者的实在称号、地址的,才应当承当民事补偿职责。因而,对广告代言人也相同应当适用差错职责准则。问题在于,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法令要求,顾客追查代言人的侵权职责,就需要对代言人的行为是否契合侵权职责的构成要件进行举证,即在“片面差错、危害现实和因果关系”三方面进行举证。可是,广告主与代言人之间的信息联络关于顾客而言无从取得,顾客很难获取代言人片面差错的依据,这使得顾客在诉讼中举证不能。
第二种观念以为,应当选用差错推定职责准则,推定代言人片面存在差错,让其证明自己是否尽到留意职责,顾客的举证职责无疑会有所减轻。可是,即便选用差错推定职责准则,代言人在实践上很简略举证证明其现已尽到了相关的留意职责,虽然咱们或许对这些依据的实在度表明置疑,但咱们并没有任何回绝信任的切当理由。这样一来,代言人经过举证很简略免责,受害者的诉求将依然失败。?谌止鄣闳衔视霉砉樵鹪蚧蛘吖硗贫ㄔ鹑卧蚶醋肪看匀说那秩ㄔ鹑危诰咛宀僮魇贝嬖诤艽笳习庵终习椎逼涑宓乩醋杂诠樵鹪虻木窒扌裕沟么匀嗽鹑瓮接衅涿瘴奁涫怠R虼耍Φ笔视梦薰碓鹑卧蚣囱细裨鹑卧蚶醋肪看匀说那秩ㄔ鹑巍?/p>
(二)产品代言人侵权职责应适用严厉职责准则笔者附和上述第三种观念,关于产品代言人的侵权职责,应当适用严厉职责准则,即不考虑产品代言人的片面差错,只需确认广告构成虚伪广告,那么在广告中向顾客引荐产品的社会团体、其他安排及个人便与广告主构成一同侵权,承当连带职责。何况《广告法》第38条规则,社会团体或许其他安排,在虚伪广告中向顾客引荐产品或许服务,使顾客的合法权益遭到危害的,应当依法承当连带职责。《食物安全法》第55条规则,社会团体或许其他安排、个人在虚伪广告中向顾客引荐食物,使顾客的合法权益遭到危害的,与食物生产经营者承当连带职责。经过比较剖析可知,上述两部法令均没有规则虚伪广告中产品和服务的引荐者有必要具有片面差错要件。而我国法令对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适用差错职责准则,具有法定要件才承当民事补偿职责,(比方国家工商管理局在《关于广告法履行中有关问题的答复》中规则,《广告法》第38条中“不能供给广告主实在称号、地址”的确认,是确认民事职责的前提条件)。而关于产品或服务引荐者承当民事职责却没有设定前提条件。由此,产品代言人承当侵权职责应当适用严厉职责准则。
(三)产品代言人侵权职责适用严厉职责准则的含义榜首,有利于维护在买卖中处于弱势位置顾客的合法权益,减轻诉讼中受害人的举证职责;第二,有利于对代言行为进行必要的标准和约束,能够防备虚伪广告代言;第三,契合公正准则和权力职责对等准则,代言人(特别是明星)有权为广告代言,可是也应有职责为所代言产品的真假问题承当职责,而现在名人、明星代言人的职责和权力明显不对等,只享受了权力,而未尽到自己应尽的职责。明星们不能仅按广告主、广告经营者规划的台词来念,更不能运用名人的特别位置做虚伪表述,作为广告的重要参与人,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一同对顾客承当连带职责。当然,这是一种不实在连带职责,假如代言人与广告主不存在一同成心,代言人在承当职责之后有权向广告主追偿;?Q第四,契合“高危险,高收益”这一经济学的一般原理。关于产品代言这种经济行为,已然代言人因代言行为获取了较高的收益,理应承当较高的危险。假如选用严厉职责准则,增加了产品代言人的预期本钱,产品代言人作为理性经济人,经过衡量预期本钱和预期赢利,将有助于防备虚伪代言景象的呈现。
二、产品代言人侵权职责的职责方法
(一)有关产品代言人侵权职责方法的不同观念关于广告代言人的职责方法,一种观念以为,代言人一般为明星或名人等自然人,相关于广告主等经营者在产品相关专业信息的认知以及依据搜集等方面都处于弱势,故应该挑选弥补职责,不宜适用连带职责,即在广告主等经营者承当补偿后仍不足以赔付的,代言人在不能赔付部分及收取的代言酬劳规模内承当补偿职责。?R另一种观念以为,若选用弥补职责,则意味着对虚伪广告代言人的法令规制很或许形同虚设,代言人很有或许以法令的这项规则作为推诿的理由,因而在立法中应清晰规则虚伪广告代言人承当连带职责,增强顾客权益维护的现实性和可操作性,标准广告代言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开展。
(二)产品代言人应当承当连带职责的原因剖析笔者附和上述第二种观念,产品代言人应当承当连带职责,原因如下:
榜首,选用连带职责的方法更契合民众的朴素公正正义诉求。依据中国顾客协会发布的广告公信度调查报告,当问及网民“假如名人代言的广告被确以为虚伪违法广告,您以为名人是否应该承当职责”时,答复“承当连带职责”的份额为78.2%,以为“不承当职责”的份额为21.8%。可见,近多半网民以为名人代言虚伪广告应承当连带职责;?S第二,《食物安全法》现已清晰了食物广告中虚伪广告代言人或许承当的连带职责,“社会团体或许其他安排、个人在虚伪广告中向顾客引荐食物,使顾客的合法权益遭到危害的,与食物生产经营者承当连带职责。”考虑到立法的统一性,应当让产品代言人承当连带职责;第三,有利于顾客权益的完成,能够更大极限的发挥商业广告的规制造用,改进我国商业广告范畴存在的紊乱局势,这也是我国现行法令规则代言人承当连带职责的首要立法意图。
三、产品代言人承当连带侵权职责的构成要件
虚伪广告中的产品代言人承当连带职责的构成要件为:存在侵权行为;发生了危害结果;侵权行为与危害结果有因果关系。
(一)代言人施行了虚伪代言的侵权行为代言人在广告中针对广告主的产品或服务作出了虚伪的、夸张的、片面的介绍、宣扬和引荐,即构成虚伪代言的行为。依据我国《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则,广告应当实在、合法,不得含有虚伪的内容,不得误导和诈骗顾客,不得对产品的质量、制构成分、产地、原材料等作虚伪宣扬。假如违背了上述法令规则,即能够以为代言人施行了侵权行为。代言广告可分为两种方法:
一种是运用代言人的知名度等做广告,招引顾客的留意力,这能够称为榜首层次的代言作用广告。比方代言人在广告中称“某某品牌,我信任”、“感冒了就喝某某某颗粒,暖暖的很交心”等。
另一种是运用代言人的影响力和说服力,以出演人物包含运用台词的方法来阐明产品的质量、功能或许购买运用的必要性,增加自己企业、产品广告的实在性,能够称为第二层次的代言作用广告。比方某虚伪广告中代言人称“20年的老胃病,喝了3个阶段就好了;短时间内恢复老胃病、老肠炎;让你烂胃变好胃,烂肠变好肠”、“3天溶栓,30天通脑,3个月治好中风偏瘫,5到8年不复发”?T等。此外《2011年虚伪违法广告专项整治作业施行定见》中要求严厉查处的各类媒体以新闻报道方法和健康资讯节目名义变相发布广告的行为,其间广告的出演者亦属该类代言行为。
针对代言行为以上两种方法进行剖析,榜首层次的代言作用广告并不针对产品的质量、制构成分、产地、原材料等作介绍,仅仅运用代言人自身的知名度进行宣扬,该类广告内容简略,有时乃至只要一张代言人的肖像或许签名照,不存在违背广告法实在性和合法性的要求,不存在误导和诈骗顾客的虚伪内容,因而不属于虚伪广告。第二层次的代言作用广告,代言人往往针对产品或服务的具体情况进行介绍,内容较多。假如违背了广告法实在性、合法性的要求,即构成虚伪广告,代言人虚伪代言的侵权行为即告建立。
(二)给顾客构成危害结果这儿的危害结果是指因虚伪广告行为给顾客带来的实践的或必定的丢失,包含人身危害、财产丢失和精力危害(广告主构成刑事犯罪的情况下顾客丢失精力危害补偿的请求权)。有关顾客权益、危害结果及补偿的规模的界定,应结合《产质量量法》、《顾客权益维护法》等相关法。
(三)虚伪代言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假如是产品代言人在广告中的虚伪代言行为促进顾客购买了相关产品或承受了相关服务,并由此而构成危害,即可确认虚伪代言行为和危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当然,日子中部分顾客并非因为虚伪广告而购买产品或承受服务,这种情况下不能确认虚伪代言行为和危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怎么确认虚伪代言行为和危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呢?笔者以为应从以下方面考虑:
其一,受害顾客是否将产品代言人作为一同被告提申述讼。依据日子经历判别,没有受虚伪广告影响的顾客乃至不知道虚伪广告的存在,或许购物不是根据广告的影响,因而一般不会申述代言人,而诉请代言人承当连带职责的顾客一般是根据虚伪广告的必定影响才购买产品或承受服务。
其二,虚伪广告的失真程度。假如广告中仅仅单个的、非要害的内容失真,该失真内容不足以引起顾客的误购,则应确认因果关系不建立,反之则应确认因果关系建立。
其三,虚伪广告中产品代言人的出演状况或所起的作用。假如代言人在虚伪广告中所起的作用不大,仅仅运用自己的知名度对产品作了榜首层次的代言作用,而虚伪广告中第二层次的代言作用(即虚伪宣扬)是由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以增加其他画面、视频、音频制造的,代言人并没有出演人物、运用台词,则不能确认因果关系建立。假如代言人出演了第二层次的代言作用广告,则应确认因果关系建立。
四、产品代言人代言期满后的侵权职责问题
产品代言人和广告主的代言合约期满今后,广告主是否有权持续运用代言人在合约期内所拍照的广告?假如有权运用,其代言行为依然对顾客发生影响,那么若因期满之后的产质量量问题构成顾客丢失,顾客能否有权要求代言人承当连带侵权职责?笔者针对相关问题提出如下主张:
榜首,两边在合同中现已约好期满后广告主能够持续运用合同期内拍照的广告,已然代言人在合同中明示赞同,那么广告主当然有权运用,由此带来的侵权危害,代言人要承当连带职责。
第二,两边在合同中没有约好期满后能否运用合同期内所拍照的广告,视为代言人签约行为自身就视为赞同广告主运用其合同期内所拍的广告,由此带来的侵权危害,代言人要承当连带职责。这样不只能够促进广告主和代言人在代言合同中尽量的清晰相关事项的约好,也有利于对顾客权益进行维护,并防备虚伪广告的发生。
第三,两边在合同中约好期满后广告主不得运用合同期内所拍照的广告,但广告主违背约好而私行持续运用,在这种情况下,因为缺少代言人的实在代言行为,无法与由此带来的侵权危害构成因果关系,代言人不承当职责。
第四,两边在合同中约好期满后广告主不得运用合同期内所拍照的广告,广告主也遵循约好没有持续运用,可是顾客根据广告宣扬期间对代言广告的形象而购买产品,在这种情况下,广告行为带来的影响现已超出代言人的预期,有预期才有行为挑选,若让代言人承当连带职责,则有违公正准则。所以,由此构成的侵权危害,代言人不承当职责。
五、结语
代言广告就像一把双刃剑,假如处理得好,有或许会使市场经济愈加调和的开展,反之则简略引发抵触和对立,发生拔苗助长的作用,阻止企业和经济的开展。社会不只要呼吁广告代言人加强自律,遵循诚信,承当应有的社会职责,慎重地向大众传递产品或服务的实在信息。更要适应民众的等待和年代的要求,配套相关的法令标准,既能防患于未然,也能做到过后的救助与赏罚,改动当时我国因为立法缺失及司法为难使得虚伪广告代言的数量日积月累的局势。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