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期返家团聚途中发生车祸是否属工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1 18:18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则,劳动者假如在上下班的过程中呈现交通事端的,是能够请求工伤确定的,工伤取得确定后,劳动者能够取得工伤保险赔付,那么假日返家聚会途中发作事端是否属工伤?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假日返家聚会途中发作事端是不是归于工伤
赵某1981年8月20出生于莒县棋山镇某村,后曾就读于淄矿集团高级技工学院。2009年9月,赵某回到县城所在地的山东某动力公司作业,平常住在单位员工宿舍。2012年1月23日(大年初一)16时30分,赵某驾驭摩托车从山东某动力公司下班回棋山镇某村家途中,与别人发作交通事端,被撞身亡。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莒县大队确定“赵某承当事端的非必须职责”。2012年3月1日,赵某之妻何某向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其老公赵某的工伤确定请求,被确定为工伤。山东某动力公司对该工伤确定不服,于2012年7月10日向法院提起工伤行政诉讼。
关于赵某的逝世能否确定为工伤,形成了两种定见。
一是不确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则“在上下班途中,遭到非自己首要职责的交通事端损伤的”可确定为工伤。此景象中“上下班途中”是指从寓居地到作业场所之间的正常道路,赵某平常住员工宿舍,并非下班之后便回老家寓居,因而,其逝世不确定为工伤。
二是确定为工伤。赵某家庭住址在棋山镇某村,其爸爸妈妈妻子均在该村有固定居处。2012年1月23日又适逢我国传统节日新年,赵某下班后自单位回家新年入情入理,其在回家途中发作交通事端逝世,契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则的应当确定为工伤的要件,应当确定为工伤。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法院在审理触及“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端损伤工伤确定行政案件时,要表现维护员工权力的准则,正确理解《作业保险条例》的规则。“上下班途中”应考虑员工上下班意图、路程方向、间隔远近及时刻等合理要素进行归纳判别,“上下班途中”应理解为员工在合理时刻内往复于作业单位和寓居地的合理道路的途中,包含员工按正常作业时刻上下班以及员工加班加点后上下班的途中。赵某的爸爸妈妈妻子均在棋山镇某村寓居。在阴历新年期间,赵某回来棋山镇某村,契合风俗常理,赵某回棋山镇某村家中与别人发作交通事端,应确定是在“上下班途中”,应确定为工伤。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假日返家聚会途中发作事端是不是归于工伤限”问题进行的回答,经过事例的剖析,假日返家聚会途中发作事端的,在不承当悉数职责的情况下,是能够确定为工伤的。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假日返家聚会途中发作事端是不是归于工伤
赵某1981年8月20出生于莒县棋山镇某村,后曾就读于淄矿集团高级技工学院。2009年9月,赵某回到县城所在地的山东某动力公司作业,平常住在单位员工宿舍。2012年1月23日(大年初一)16时30分,赵某驾驭摩托车从山东某动力公司下班回棋山镇某村家途中,与别人发作交通事端,被撞身亡。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莒县大队确定“赵某承当事端的非必须职责”。2012年3月1日,赵某之妻何某向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其老公赵某的工伤确定请求,被确定为工伤。山东某动力公司对该工伤确定不服,于2012年7月10日向法院提起工伤行政诉讼。
关于赵某的逝世能否确定为工伤,形成了两种定见。
一是不确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则“在上下班途中,遭到非自己首要职责的交通事端损伤的”可确定为工伤。此景象中“上下班途中”是指从寓居地到作业场所之间的正常道路,赵某平常住员工宿舍,并非下班之后便回老家寓居,因而,其逝世不确定为工伤。
二是确定为工伤。赵某家庭住址在棋山镇某村,其爸爸妈妈妻子均在该村有固定居处。2012年1月23日又适逢我国传统节日新年,赵某下班后自单位回家新年入情入理,其在回家途中发作交通事端逝世,契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则的应当确定为工伤的要件,应当确定为工伤。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法院在审理触及“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端损伤工伤确定行政案件时,要表现维护员工权力的准则,正确理解《作业保险条例》的规则。“上下班途中”应考虑员工上下班意图、路程方向、间隔远近及时刻等合理要素进行归纳判别,“上下班途中”应理解为员工在合理时刻内往复于作业单位和寓居地的合理道路的途中,包含员工按正常作业时刻上下班以及员工加班加点后上下班的途中。赵某的爸爸妈妈妻子均在棋山镇某村寓居。在阴历新年期间,赵某回来棋山镇某村,契合风俗常理,赵某回棋山镇某村家中与别人发作交通事端,应确定是在“上下班途中”,应确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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