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2 23:01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归还夫妻债款的职责。假如一方不实行判定的,能够被强制履行。那么,能够追加被履行人爱人为被履行人吗?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一)根本案情
2011年12月15日,福建高院作出(2011)闽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定,判定林荣达在判定收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王光转让款人民币5000万元及利息丢失。
2012年11月8日,最高法院作出(2012)民四终字第11号民事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因林荣达未实行收效判定承认的职责,王光向福建高院恳求履行,并于2013年8月13日向福建高院恳求追加被履行人林荣达的妻子吴思林伟被履行人。
福建高院以为,林荣达所欠债款发生于林荣达与吴思琳的夫妻存续期间,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则,应当按夫妻一起债款处理,由夫妻一起归还。因而于2013年8月27日作出(2013)闽履行字第1-5号履行裁决,追加吴思琳为本案被履行人。并查封被履行人吴思琳名下产业。
吴思琳不服裁决提出贰言:一、建议自己与林荣达不存在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二建议其产业为个人产业与林荣达无关。
2013年12月10日,福建高院作出(2013)闽执异字第4号履行裁决,驳回贰言人吴思琳的贰言恳求。
吴思琳不服贰言裁决,向最高法院恳求复议,建议其与被履行人并非夫妻关系,而且其已提出承认婚姻关系不存在的承认之诉,附件高院不该强行裁决。
(二)最高院裁判内容
最高法院以为,“本案焦点问题是:恳求复议人吴思琳与被履行人的婚姻关系是否合法有用,吴思琳是否应当对婚姻存续期间林荣达个人债款承当清偿职责,剖析如下:……本案不存在《婚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则的婚姻关系无效、可吊销的法定景象,据此该行政判定承认吴思琳与林荣达的婚姻关系合法有用。在此情况下,履行程序不再对吴思琳与林荣达的婚姻关系效能问题进行检查。从行政判定的成果来看,福建高院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则,确定吴思琳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林荣达个人债款承当清偿职责的定论具有现实和法律根据。”
(三)观念提炼
本案中,贰言、复议恳求人吴思琳(被履行人爱人)提出的贰言、复议理由首要是:1.与被履行人并不存在婚姻关系;2.法院查封的产业为个人产业。严厉来讲,这些理由与“所负债款并非夫妻一起债款”或“履行机构无权在履行程序中追加爱人为被履行人”存在差异。但最高法院仍是将“吴思琳是否应当对婚姻存续期间林荣达个人债款承当清偿职责”作为首要争点进行了检查。
从成果来看,最高法院以为履行法院有权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确定被履行人爱人应否对被履行人的债款承当清偿职责,实质上认可了福建高院追加被履行人爱人为被履行人的做法。
(一)根本案情
2011年12月15日,福建高院作出(2011)闽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定,判定林荣达在判定收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王光转让款人民币5000万元及利息丢失。
2012年11月8日,最高法院作出(2012)民四终字第11号民事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因林荣达未实行收效判定承认的职责,王光向福建高院恳求履行,并于2013年8月13日向福建高院恳求追加被履行人林荣达的妻子吴思林伟被履行人。
福建高院以为,林荣达所欠债款发生于林荣达与吴思琳的夫妻存续期间,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则,应当按夫妻一起债款处理,由夫妻一起归还。因而于2013年8月27日作出(2013)闽履行字第1-5号履行裁决,追加吴思琳为本案被履行人。并查封被履行人吴思琳名下产业。
吴思琳不服裁决提出贰言:一、建议自己与林荣达不存在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二建议其产业为个人产业与林荣达无关。
2013年12月10日,福建高院作出(2013)闽执异字第4号履行裁决,驳回贰言人吴思琳的贰言恳求。
吴思琳不服贰言裁决,向最高法院恳求复议,建议其与被履行人并非夫妻关系,而且其已提出承认婚姻关系不存在的承认之诉,附件高院不该强行裁决。
(二)最高院裁判内容
最高法院以为,“本案焦点问题是:恳求复议人吴思琳与被履行人的婚姻关系是否合法有用,吴思琳是否应当对婚姻存续期间林荣达个人债款承当清偿职责,剖析如下:……本案不存在《婚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则的婚姻关系无效、可吊销的法定景象,据此该行政判定承认吴思琳与林荣达的婚姻关系合法有用。在此情况下,履行程序不再对吴思琳与林荣达的婚姻关系效能问题进行检查。从行政判定的成果来看,福建高院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则,确定吴思琳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林荣达个人债款承当清偿职责的定论具有现实和法律根据。”
(三)观念提炼
本案中,贰言、复议恳求人吴思琳(被履行人爱人)提出的贰言、复议理由首要是:1.与被履行人并不存在婚姻关系;2.法院查封的产业为个人产业。严厉来讲,这些理由与“所负债款并非夫妻一起债款”或“履行机构无权在履行程序中追加爱人为被履行人”存在差异。但最高法院仍是将“吴思琳是否应当对婚姻存续期间林荣达个人债款承当清偿职责”作为首要争点进行了检查。
从成果来看,最高法院以为履行法院有权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确定被履行人爱人应否对被履行人的债款承当清偿职责,实质上认可了福建高院追加被履行人爱人为被履行人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