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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5 06:03
刑诉法第15条:“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追查刑事责任,现已追查的,应当吊销案子,或许不申述,或许停止审理,或许宣告无罪:
(一)情节明显细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违法的;
(二)违法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革除惩罚的;
(四)按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违法,没有告诉或许撤回告诉的;
(五)违法嫌疑人、被告人逝世的;
(六)其他法律规矩免予追查刑事责任的。”
特别重视:
1.对以上六种景象,公安司法机关应在不同诉讼阶段作出不同的处理。
(1)在立案阶段,人民法院发现自诉案子有上述景象之一的,应当不予受理;公诉案子有上述景象之一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立案的决议。
(2)在侦办阶段,侦办机关发现有上述景象之一的,应当作出吊销案子的决议。
(3)在审查申述阶段,人民检察院发现有上述景象之一的,应当作出不申述的决议。
(4)在审判阶段,关于上述第一种景象,人民法院应当判定宣告无罪;关于其他五种景象一般应裁决停止审理。可是,依据现已查明的案子现实和确定的依据资料,可以承认现已逝世的被告人无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公安司法机关一经宣告不予追查刑事责任,刑事诉讼即告完毕。在自诉案子中,法院应依据景象别离作出不立案的决议或准予撤诉、驳回申述、停止审理的裁决,或作出判定宣告无罪。
2.最高人民检察院1998年12月16日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矩》第262条规矩:“关于公安机关移交审查申述的案子,发现违法嫌疑人没有违法违法行为的,应当书面阐明理由将檀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违法现实并非违法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阐明理由将檀卷退回公安机关并主张公安机关从头侦办。假如违法嫌疑人现已被拘捕,应当吊销拘捕决议,告诉公安机关当即开释。”该《规矩》第263条规矩:“审查申述部分关于本院侦办部分移交审查申述的案子,发现具有本规矩262条规矩的景象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办部分,主张作出吊销案子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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