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案件的立案条件是什么,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30 01:11
劳作争议裁定是处理劳作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作胶葛的重要途径之一,那么请求劳作裁定时,裁定立案条件是什么?需求提交哪些材料?听讼网小编为我们详细介绍,欢迎阅览。
劳作裁定案子的立案条件是:
1.申述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
2.清晰的被诉人;
3.有详细的申述请求和现实、理由;
4.归于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受理规模和市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统辖,即受理规模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作争议处理法令》第二条之规定;处理规模限经市工商局注册并由市劳作行政部门直接处理的用人单位。
需求提交的材料有:
申述状、劳作合同及其他有关依据材料。
裁定请求书(申述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作者的名字、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居处、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称号、居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许首要负责人的名字、职务;
(二)裁定请求和所依据的现实、理由;
(三)依据和依据来历,证人名字和居处。
书写裁定请求确有困难的,能够口头请求,由裁定委员会记入笔录,经请求人签名、盖章或许捺印承认
相关常识:
裁定处理程序是这样的:
申述方自争议发作之日起60日内向市劳作裁定组织请求裁定;
市劳作裁定组织在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议;
立案后应在7日内将申述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给被诉人15日辩论期;
辩论期满,市劳作裁定组织决议开庭时刻并在开庭前4日奉告两边当事人;
市劳作裁定组织应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杂乱的可延长30日;
当事人对劳作裁定判决不服的,可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申述,不然,对方可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立案审理后60日内结案。如案情杂乱可延长30日。
劳作裁定案子的立案条件是:
1.申述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
2.清晰的被诉人;
3.有详细的申述请求和现实、理由;
4.归于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受理规模和市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统辖,即受理规模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作争议处理法令》第二条之规定;处理规模限经市工商局注册并由市劳作行政部门直接处理的用人单位。
需求提交的材料有:
申述状、劳作合同及其他有关依据材料。
裁定请求书(申述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作者的名字、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居处、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称号、居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许首要负责人的名字、职务;
(二)裁定请求和所依据的现实、理由;
(三)依据和依据来历,证人名字和居处。
书写裁定请求确有困难的,能够口头请求,由裁定委员会记入笔录,经请求人签名、盖章或许捺印承认
相关常识:
裁定处理程序是这样的:
申述方自争议发作之日起60日内向市劳作裁定组织请求裁定;
市劳作裁定组织在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议;
立案后应在7日内将申述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给被诉人15日辩论期;
辩论期满,市劳作裁定组织决议开庭时刻并在开庭前4日奉告两边当事人;
市劳作裁定组织应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杂乱的可延长30日;
当事人对劳作裁定判决不服的,可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申述,不然,对方可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立案审理后60日内结案。如案情杂乱可延长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