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一方可以向困难的另一方提供帮助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9 12:29《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则:离婚时,假如一方日子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宅等个人财部给予恰当协助。
离婚时,一方因日子困难需求另一方协助的,应当具有以下几个条件:
一、一方日子困难的景象在离婚时已实践存在,而不是离婚后的任何时刻发作日子困难另一方都必须给予协助;
二、一方日子困难是:1、没有住宅;2、失掉劳动才能;3、无日子来源等状况;
三、供给协助的一方有担负才能;
四、日子困难的一方没有再成婚组成新的家庭。
经济协助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一、没有住宅的,能够住宅的使用权或产权协助处理住宅问题;
二、有其他日子困难的,可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协助,其数额可按供给协助的一方的实践担负才能决议。
离婚时,日子困难的一方以日子困难为由要求多分,以处理日子困难的要求是过错的,是侵略另一方的产业所有权的行为。《婚姻法》规则:离婚时,夫妻的共同产业由两边洽谈处理,是指离婚两边对共同产业有相等处置的权得。因而,日子困难的一方能够在相等处置共同产业之后,要求另一方给予经济协助,一起提出的经济协助也要从另一方的实践担负才能动身,而不是过高的、随意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