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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作为遗产进行分割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9 01:47

农村土地承揽经营权是否可作为遗产予以切割?
【事例】
原告冀女士系被承继人冀老汉的女儿,被告冀先生系冀老汉的儿子。冀老汉于2013年2月13日逝世,生前立下遗言对其遗产进行了分配:坐落呼市西把栅乡合林村的房子院子及院子内的隶属设备由本案原告冀女士承继;其自己的承揽地由原告冀女士持续播种。冀老汉逝世后,原、被告两边就遗产承继发作争议,被告冀先生强行入住被承继的房子。原告冀女士诉至法院要求1、恳求判定由原告冀女士按遗言承继被承继人冀老汉坐落呼市西把栅乡合林村的房子院子一处;冀老汉承揽的合林村的犁地由原告冀女士持续播种。2、责令被告冀先生搬出被承继房子。
【法官说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揽法》第十五条的规则,农村土地家庭承揽的,承揽方是本团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本质特征是以本团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实施农村土地承揽经营。家庭承揽方法的农村土地承揽经营权归于农户家庭,而不归于某一个家庭成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第三条的规则,遗产是公民逝世时留传的个人合法财产。农村土地承揽经营权不归于个人遗产,故不发作承继问题。除林地外的家庭承揽,当承揽农地的农户家庭中的一人或几人逝世,承揽经营依然是以户为单位,承揽地仍由该农户的其他家庭成员持续承揽经营;当承揽经营农户家庭的成员悉数逝世,因为承揽经营权的获得是以团体成员权为根底,该土地承揽经营权归于消除,不能由该农户家庭成员的承继人持续承揽经营,更不能作为该农户家庭成员的遗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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