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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夫妻如何协议变更监护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7 00:04
2000年5月22日,在贵州一单位当工人的曲靖居民张国与王燕因夫妻感情破裂,经法庭掌管调停离婚,时年2岁的婚生女晓慧由王燕监护抚育,张国每月付出抚育费350元。两边离婚后,晓慧随母亲王燕日子至2003年4月,无业的王燕因日子困难,无力抚育预备入学的晓慧。2003年4月29日,王燕经与张国洽谈,自行达到改变晓慧监护抚育权为张国,王燕不付出抚育费的协议并到当地公证机关进行了公证。随后,张国与相同无业的李翠成婚。2008年10月,因晓慧的学习和日子小事,王燕与张国发生争执,王燕便将晓慧带回日子。因学习日子费用添加而母亲王燕经济困难,晓慧遂申述至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要求改变监护抚育权,并判定生父每月付出抚育费500元。
麒麟区法院一审判定宣判后,张国以自己每月仅有1387元收入,继配无固定作业,每月付出母亲日子费150元等,上诉以为一审按其月总收入的30%付出抚育费过高级提出上诉。
曲靖中院审理以为,法律规则监护权不得自行改变,必须由有关单位指定或经法定程序改变,故张国与王燕2003年自行约好并经公证的晓慧监护权改变协议无效,晓慧的监护权王燕无须申述改变。王燕与张国2000年经法院调停离婚时尽管确认每月抚育费350元,但并不阻碍晓慧在必要时建议抚育费的权力。一审法院按照当地日子水平及张国所在单位出具的张国收入证明,判定张国每月付出400元抚育费并无不当。(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监护权不得自行改变
监护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一种与特定人身相联系而又不具有产业内容的一项民事权力,包含人身权和产业权的监护。人身监护权是维护和管束未成年人的权力,如居处决定权,惩戒权,身份行为和民事行为的代理权,同意权等。产业监护权则是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利益而维护办理未成年产业的权力,如处置运用,收益权等。
依据《民法通则》第16条第3款规则:“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许未成年人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申述讼的,由人民法院判定。”别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中第18条规则:“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改变。私行改变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改变后的监护人承当监护职责。”该定见第22条规则:“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日子的一方无权撤销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故法院在判定或调停离婚时,只确认子女随哪一方日子,并不掠夺另一方对子女的监护权、也不撤销其对子女的监护责任。因而,法庭确定王燕、张国自行约好并更监护权的行为无效,也天然无须申述改变抚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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