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农村土地转包给外村人协议是否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8 18:04

【案情】
张某是甲村乡民。2010年3月,张某在甲村承揽了犁地10亩,承揽期限为10年。2011年1月,张某与乙村乡民叶某签定了转包协议,将张某承揽的10亩犁地以每亩每年100元的价格转包给叶某,转包期为8年,但张某的转包未经乡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许三分之二以上乡民代表的赞同,也未报乡人民政府赞同。2012年12月,外商丙到甲村进行农业出资,欲租借张某承揽的犁地,并出价每亩每年300元。为此,张某欲以与叶某免除协议,以签定的转包协议未经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许三分之二以上乡民代表的赞同为由以为该转包协议无效,而叶某不赞同,两边为此产生了争论。
【不合】
关于张某与叶某签定的转包协议是否无效,有两种不同的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该转包协议有用。《农村土地承揽经营法》第三十二条规则,“通过家庭承揽获得的土地承揽经营权能够依法采纳转包、租借、交换、转让或许其他方法流通。” 第四十八条规则,“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许个人承揽,应当事前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乡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许三分之二以上乡民代表的赞同,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赞同。”从这两个条文中能够看出,张某对自己承揽的土地享有自主转包的权力,且只要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许个人,才需求通过民主表决程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赞同,关于承揽人将土地转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是否需求通过民主表决程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赞同并无规则。一起,张某将承揽的犁地转包给叶某,是两边当事人实在意思的表明。因而,该转包协议有用。
第二种定见以为该转包协议未收效。尽管《农村土地承揽经营法》未明确规则承揽人将土地转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是否需求通过民主表决程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赞同。但从《土地管理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可知,承揽人将土地转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是需求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乡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许三分之二以上乡民代表的赞同,并需经乡人民政府赞同。因为张某与叶某的转包协议未经法令规则的民主程序,也未经乡人民政府赞同,因而,该转包协议并未收效。
【管析】
关于上述争议,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
一、从现有法令规则看。《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则,“农人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许个人承揽经营的,必须经乡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许三分之二以上乡民代表的赞同,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赞同。”从这个条文看,农人集体所有的土地,只要是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转包的,不管是由发包人转包,仍是由承揽人转包,都必需通过必定的民主表决程序,并需由乡(镇)人民政府赞同,这与《农村土地承揽经营法》第四十八条规则只要发包人转包才需求通过必定的民主表决程序,并需由乡(镇)人民政府赞同有所不同。
二、从法令适用上看。《农村土地承揽经营法》第四十八条与《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其实并不抵触,前者尽管没有规则承揽人转包承揽土地的问题,但也没有明确规则承揽人转包土地就不需求通过必定的民主表决程序,也不需求由乡(镇)人民政府赞同,后者的规则仅仅对前者规则的一个细化。并且,即便两者之间存在抵触,从后法优先适用于前法的准则来看,也应当适用《土地管理法》的规则。因而,叶某要想获得张某承揽犁地的运用经营权,必需经张某所在地乡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许三分之二以上乡民代表的赞同,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赞同。
三、在本案中,张某与叶某签定转包协议,系两边当事人实在意思表明,该转包协议建立。因为未实行法令规则的表决、赞同手续,所以,该协议并未收效。因而,张某有权免除与叶某签定的转包协议,但张某和叶某应当依据自己差错承当相应的职责。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