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有哪些情况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4 12:5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方法》(以下简称“《海关复议方法》”)规则,复议中,作为请求人相对的一方——被请求人,有以下几种状况。
一、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对海关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作出该详细行政行为的海关是被请求人。
《海关复议方法》第十六条规则,“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对海关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依照本方法规则请求行政复议的,作出该详细行政行为的海关是被请求人”。
被请求人与请求人是相对的概念,被请求人就是指被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以为侵略其合法权益而向复议机关“投诉”并由复议机关告诉参加复议的行政机关。关于海关而言,因为施行的是上一级复议制,复议机关一定是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上一级海关,而被请求人则与其他机关相同,一定是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海关。行政复议的被请求人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是只需施行了外部行政处理功能的海关或许法令、法规授权的安排,都有或许成为被请求人,而不管其自身是否具有外部行政处理的职权。现在海关施行四级分级,包含海关总署、直属海关、从属海关、部分底层海关(分为副处级、科级两级海关),一起还包含一些行业协会,如报关协会、口岸协会、两区协会,它们也代海关施行部分处理功能。上述海关和有关协会作出详细行政行为,假如请求人以为该详细行政行为侵略其合法权益,提请行政复议,即成为被请求人。要着重的是,自然人不能成为行政复议的被请求人,即便详细行政行为由海关工作人员作出,被请求人也只能是该工作人员所属的海关。这是因为公务人员的法令行为代表其所属的机关的毅力,归于其所从属的行政机关的行为。二是有必要为运用行政权利、作出有争议的详细行政行为的海关或许法令法规授权的安排。作为被请求人,一定是施行了经请求人以为侵略其合法权益的详细行政行为,而且这个详细行政行为与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受损之间具有请求人以为的因果关系。海关作为行政机关,一方面代表国家行使行政处理职权,另一方面它也是民事主体,与其他民事主体相同相等参加民事法令关系,后一方面明显不能成为被请求人。一起,尽管它具有行政处理职权,可是它没有施行详细行政行为,或许尽管施行详细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以为该详细行政行为并没有侵略其合法权益,再或许尽管以为侵略了合法权益,可是请求人没有向复议机关请求复议,那么该海关也不是被请求人。
二、两个以上海关以一起的名义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以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海关为一起被请求人。
《海关复议方法》第十八条规则“两个以上海关以一起的名义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以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海关为一起被请求人,向其一起的上一级海关请求行政复议”。
两个以上海关联合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状况不多见,可是为避免呈现这种状况,有必要对此作出规则。详细比如如下:
(1)假如北京海关与天津海关一起作出一个详细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不服提起复议,海关总署是它们的一起上一级海关,海关总署是复议机关,北京、天津海关是一起的被请求人;
(2)假如北京海关与济南海关一起作出一个详细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不服提起复议,它们的一起上一级海关仍是海关总署,海关总署是复议机关,北京、济南海关是一起的被请求人;
(3)假如无锡海关与威海海关一起作出一个详细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不服提起复议,因为它们的上一级海关别离是南京海关和青岛海关,因而,要契合《海关复议方法》“一起的上一级海关”的要求,它们的一起上一级海关也是海关总署。
当然,在上述(2)、(3)中,将海关总署称为北京海关与济南海关、无锡海关与威海海关的一起上级海关更恰当。
三、海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以一起的名义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海关和其他行政机关为一起被请求人。
《海关复议方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则“海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以一起的名义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海关和其他行政机关为一起被请求人,向海关和其他行政机关的一起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行政复议”。
海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一起法令的景象也不多见,在口岸上偶然会触及海关与商检、海关与边防一起法令的单个事例,在后续监管上会触及海关与烟草专卖、海关与知识产权局、海关与工商处理等部分一起法令的景象。可是不管哪种景象,都不会有海关与上述部分的直接的“一起上一级行政机关”。海关的上一级机关是海关,而当地相关法令部分的上一级机关有的是上一级业务部分,也有的是本级人民政府。因而,呈现海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一起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景象时,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请求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是国务院,海关与其他行政机关是一起被请求人。
四、请求人对海关总署与国务院其他部分一起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海关总署和国务院其他部分为一起被请求人。
《海关复议方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则“请求人对海关总署与国务院其他部分一起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向海关总署或许国务院其他部分提出行政复议请求,由海关总署、国务院其他部分一起作出处理决议”。
海关总署与其他国务院部委一起作出详细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不服请求行政复议,能够向海关总署或许国务院其他部委别离请求,可是为了节省本钱、进步功率,应当由海关总署和国务院其他部委一起作出复议决议。即采纳谁先受理谁处理的准则,在处理过程中加强与另一机关的洽谈,在作出复议决议之前统一认识,以一起的名义作出复议决议。在此状况下,复议机关名义上是海关总署和国务院其他部委两家,可是在处理复议案子时,实际上以一家为主。海关总署和国务院其他部委仍是一起的被请求人。
五、依照法令、行政法规或许海关规章的规则,下级海关经上级海关同意后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以作出同意的上级海关为被请求人。
《海关复议方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则“依照法令、行政法规或许海关规章的规则,下级海关经上级海关同意后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以作出同意的上级海关为被请求人”。
这是根据行政机关“谁决议计划、谁负责”的行政法令理念确认的一条被请求人确定准则。国务院《全面推动依法行政施行大纲》要求行政机关要依照“谁决议计划、谁负责”的准则,建立健全决议计划职责追查准则,完成决议计划权和决议计划职责相统一。根据该款规则,法令、行政法规或许海关规章清晰规则,下级海关作出某一项详细行政行为,须经上级海关同意,则当事人不服该经同意的详细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被请求人是作出同意的上级海关。相应的,该行政复议请求应向作出同意的海关的上一级海关提出。
六、根据海关法和有关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的规则,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许其授权的从属海关关长同意后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以直属海关为被请求人。
《海关复议方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则“根据海关法和有关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的规则,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许其授权的从属海关关长同意后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以直属海关为被请求人”。
这是一款清晰的规则,但凡海关法、行政法规、海关规章有规则,详细行政行为要通过直属海关关长同意,或许直属海关关长授权从属海关关长同意,当事人不服该行为提起行政复议,被请求人都是直属海关。现在,海关需经直属海关关长同意或许经直属海关关长授权的从属海关关长同意的行为有19项。其间《海关法》规则的4项、《海关行政处罚施行法令》规则的2项、《关税法令》规则的1项,其他都是海关规章规则的景象。如《海关法》第六十条规则:进出口货品的交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交税款;逾期交纳的,由海关征收滞纳金。交税义务人、担保人超越三个月仍未交纳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许其授权的从属海关关长同意,海关能够采纳下列强制措施:
(一)书面告诉其开户银行或许其他金融安排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将应税货品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三)拘留并依法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交税款的货品或许其他产业,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七、海关建立的派出安排、内设安排或许其他安排,未经法令、行政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以该海关为被请求人。
《海关复议方法》第二十一条规则“海关建立的派出安排、内设安排或许其他安排,未经法令、行政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以该海关为被请求人”。
依照现行法令的规则,除法令、行政法规授权的安排外,行政机关建立的派出安排、内设安排或许其他安排,未经法令、行政法规授权,不得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详细行政行为。可是,实践中许多派出安排、内设安排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作出了详细行政行为。如海关总署上海归类分中心对外作出的归类决议,依照新的《归类方法》的规则,要在海关门户网站上揭露。上海归类分中心是海关总署的派出安排,对外作出详细行政行为根据的是《归类方法》,而《归类方法》是海关规章,不归于法令、行政法规授权,因而上海归类分中心作出的归类决议是海关总署的行为。当事人对该归类决议不服提起行政复议,被请求人是海关总署。直属海关下设的办事处也归于派出安排,它们代表直属海关作出的纳税决议等也是直属海关的行为,引发的行政复议,被请求人是直属海关。海关内设安排没有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权利,在海关法令中发现的一些盖有海关内设安排印章的法令文书,如海关拘留笔据、收缴担保金的文书等,都归于不契合海关法定法令程序的法令文
一、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对海关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作出该详细行政行为的海关是被请求人。
《海关复议方法》第十六条规则,“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对海关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依照本方法规则请求行政复议的,作出该详细行政行为的海关是被请求人”。
被请求人与请求人是相对的概念,被请求人就是指被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以为侵略其合法权益而向复议机关“投诉”并由复议机关告诉参加复议的行政机关。关于海关而言,因为施行的是上一级复议制,复议机关一定是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上一级海关,而被请求人则与其他机关相同,一定是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海关。行政复议的被请求人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是只需施行了外部行政处理功能的海关或许法令、法规授权的安排,都有或许成为被请求人,而不管其自身是否具有外部行政处理的职权。现在海关施行四级分级,包含海关总署、直属海关、从属海关、部分底层海关(分为副处级、科级两级海关),一起还包含一些行业协会,如报关协会、口岸协会、两区协会,它们也代海关施行部分处理功能。上述海关和有关协会作出详细行政行为,假如请求人以为该详细行政行为侵略其合法权益,提请行政复议,即成为被请求人。要着重的是,自然人不能成为行政复议的被请求人,即便详细行政行为由海关工作人员作出,被请求人也只能是该工作人员所属的海关。这是因为公务人员的法令行为代表其所属的机关的毅力,归于其所从属的行政机关的行为。二是有必要为运用行政权利、作出有争议的详细行政行为的海关或许法令法规授权的安排。作为被请求人,一定是施行了经请求人以为侵略其合法权益的详细行政行为,而且这个详细行政行为与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受损之间具有请求人以为的因果关系。海关作为行政机关,一方面代表国家行使行政处理职权,另一方面它也是民事主体,与其他民事主体相同相等参加民事法令关系,后一方面明显不能成为被请求人。一起,尽管它具有行政处理职权,可是它没有施行详细行政行为,或许尽管施行详细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以为该详细行政行为并没有侵略其合法权益,再或许尽管以为侵略了合法权益,可是请求人没有向复议机关请求复议,那么该海关也不是被请求人。
二、两个以上海关以一起的名义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以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海关为一起被请求人。
《海关复议方法》第十八条规则“两个以上海关以一起的名义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以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海关为一起被请求人,向其一起的上一级海关请求行政复议”。
两个以上海关联合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状况不多见,可是为避免呈现这种状况,有必要对此作出规则。详细比如如下:
(1)假如北京海关与天津海关一起作出一个详细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不服提起复议,海关总署是它们的一起上一级海关,海关总署是复议机关,北京、天津海关是一起的被请求人;
(2)假如北京海关与济南海关一起作出一个详细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不服提起复议,它们的一起上一级海关仍是海关总署,海关总署是复议机关,北京、济南海关是一起的被请求人;
(3)假如无锡海关与威海海关一起作出一个详细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不服提起复议,因为它们的上一级海关别离是南京海关和青岛海关,因而,要契合《海关复议方法》“一起的上一级海关”的要求,它们的一起上一级海关也是海关总署。
当然,在上述(2)、(3)中,将海关总署称为北京海关与济南海关、无锡海关与威海海关的一起上级海关更恰当。
三、海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以一起的名义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海关和其他行政机关为一起被请求人。
《海关复议方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则“海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以一起的名义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海关和其他行政机关为一起被请求人,向海关和其他行政机关的一起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行政复议”。
海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一起法令的景象也不多见,在口岸上偶然会触及海关与商检、海关与边防一起法令的单个事例,在后续监管上会触及海关与烟草专卖、海关与知识产权局、海关与工商处理等部分一起法令的景象。可是不管哪种景象,都不会有海关与上述部分的直接的“一起上一级行政机关”。海关的上一级机关是海关,而当地相关法令部分的上一级机关有的是上一级业务部分,也有的是本级人民政府。因而,呈现海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一起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景象时,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请求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是国务院,海关与其他行政机关是一起被请求人。
四、请求人对海关总署与国务院其他部分一起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海关总署和国务院其他部分为一起被请求人。
《海关复议方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则“请求人对海关总署与国务院其他部分一起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向海关总署或许国务院其他部分提出行政复议请求,由海关总署、国务院其他部分一起作出处理决议”。
海关总署与其他国务院部委一起作出详细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不服请求行政复议,能够向海关总署或许国务院其他部委别离请求,可是为了节省本钱、进步功率,应当由海关总署和国务院其他部委一起作出复议决议。即采纳谁先受理谁处理的准则,在处理过程中加强与另一机关的洽谈,在作出复议决议之前统一认识,以一起的名义作出复议决议。在此状况下,复议机关名义上是海关总署和国务院其他部委两家,可是在处理复议案子时,实际上以一家为主。海关总署和国务院其他部委仍是一起的被请求人。
五、依照法令、行政法规或许海关规章的规则,下级海关经上级海关同意后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以作出同意的上级海关为被请求人。
《海关复议方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则“依照法令、行政法规或许海关规章的规则,下级海关经上级海关同意后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以作出同意的上级海关为被请求人”。
这是根据行政机关“谁决议计划、谁负责”的行政法令理念确认的一条被请求人确定准则。国务院《全面推动依法行政施行大纲》要求行政机关要依照“谁决议计划、谁负责”的准则,建立健全决议计划职责追查准则,完成决议计划权和决议计划职责相统一。根据该款规则,法令、行政法规或许海关规章清晰规则,下级海关作出某一项详细行政行为,须经上级海关同意,则当事人不服该经同意的详细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被请求人是作出同意的上级海关。相应的,该行政复议请求应向作出同意的海关的上一级海关提出。
六、根据海关法和有关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的规则,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许其授权的从属海关关长同意后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以直属海关为被请求人。
《海关复议方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则“根据海关法和有关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的规则,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许其授权的从属海关关长同意后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以直属海关为被请求人”。
这是一款清晰的规则,但凡海关法、行政法规、海关规章有规则,详细行政行为要通过直属海关关长同意,或许直属海关关长授权从属海关关长同意,当事人不服该行为提起行政复议,被请求人都是直属海关。现在,海关需经直属海关关长同意或许经直属海关关长授权的从属海关关长同意的行为有19项。其间《海关法》规则的4项、《海关行政处罚施行法令》规则的2项、《关税法令》规则的1项,其他都是海关规章规则的景象。如《海关法》第六十条规则:进出口货品的交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交税款;逾期交纳的,由海关征收滞纳金。交税义务人、担保人超越三个月仍未交纳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许其授权的从属海关关长同意,海关能够采纳下列强制措施:
(一)书面告诉其开户银行或许其他金融安排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将应税货品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三)拘留并依法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交税款的货品或许其他产业,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七、海关建立的派出安排、内设安排或许其他安排,未经法令、行政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以该海关为被请求人。
《海关复议方法》第二十一条规则“海关建立的派出安排、内设安排或许其他安排,未经法令、行政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以该海关为被请求人”。
依照现行法令的规则,除法令、行政法规授权的安排外,行政机关建立的派出安排、内设安排或许其他安排,未经法令、行政法规授权,不得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详细行政行为。可是,实践中许多派出安排、内设安排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作出了详细行政行为。如海关总署上海归类分中心对外作出的归类决议,依照新的《归类方法》的规则,要在海关门户网站上揭露。上海归类分中心是海关总署的派出安排,对外作出详细行政行为根据的是《归类方法》,而《归类方法》是海关规章,不归于法令、行政法规授权,因而上海归类分中心作出的归类决议是海关总署的行为。当事人对该归类决议不服提起行政复议,被请求人是海关总署。直属海关下设的办事处也归于派出安排,它们代表直属海关作出的纳税决议等也是直属海关的行为,引发的行政复议,被请求人是直属海关。海关内设安排没有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权利,在海关法令中发现的一些盖有海关内设安排印章的法令文书,如海关拘留笔据、收缴担保金的文书等,都归于不契合海关法定法令程序的法令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