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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标价是要约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6 19:51
关于要约和要约约请这两个概念常常有人搞不清差异。日子中那些常见的东西,比如说价目表,超市标价,这些是要约仍是要约约请呢?今日听讼网小编就针对这个问题搜集整理了关于要约材料为您答疑解惑,期望能够帮你弄清楚这个问题。
超市标价是要约吗
关于超市之陈设标价物到底是要约,仍是要约约请,争议颇大。曾经我一向以为是要约,这是依据中国大陆法令关于要约的界说得出的。我国《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则:“要约是期望和别人缔结合同的意思标明,该意思标明应当契合下列规则:(一)内容详细确认;(二)标明饱尝要约人许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标明束缚。”
咱们稍作剖析就会发现超市陈设标价物之行为确实契合该法条的这两点规则:一、“内容详细确认”。首要,超市所列标价物下方都放置有价签,此物欲售几元几角写得明理解白,所以标的之价款确认;其次,标的自身即放置于货架上之顾客欲购之货品天然也是理解确认的,其功能、质量、标准、类型尽皆一望而知。所以要约的第一个要件契合。
二、“标明饱尝要约人许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标明束缚”。超市已然将此物明价标出,并置于货架,其欲以此价出售此物之意思也显而易见,若顾客以此价购买此物,则超市当然不得回绝,即一经顾客许诺,超市即受该意思标明之拘谨。所以,要约的第二个要件亦契合。
已然超市陈设标价物之行为契合我国《合同法》所定要约之一切要件,则该行为在我国自该归于要约。
此外,将超市陈设标价物之行为定为要约,还会发生另一个法令推理的窘境。假如超市之此行为为要约,则顾客取货置于购物篮之行为为许诺,合同建立。假如该顾客转了一会,看到其他同类货品更合自己的要求,那么其将篮中之物取出,放回货架之行为则归于对已建立合同之吊销,有必要通过合同另一方即超市的赞同。这明显与现实不符,在实际日子中,只需顾客在付款前将货品放回货架,都视为未购买该物。假如要将该状况牵强在法理上说通,只能以为超市与顾客间关于合同之建立附有条件,该条件即付款。但付款一般应理解为关于收效合同之实行,将其视为合同建立或收效之所附条件较为不妥。
综上所述,超市标价是要约,而非要约约请。由于超市标价契合相关法令规则的要约的一切要求,天然是归于要约。假如说你搞不懂这个问题,那么就要好好看看了。期望这些内容能够帮到您。假如您的问题比较复杂,咱们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前来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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