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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的代位权若干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5 11:39
关于代位权的概念,学术界有不同观念。笔者附和“债款人的代位权是指债款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款人关于第三人之权力的权力”的观念。
    关于代位权的性质,笔者以为,代位权归于实体权力的保全权。代权位是法令赋予债款人的一种保全其债款得以顺利完成的重要权力,从实质上看它是独立于恳求权、构成权之外的债的保全权。
    关于代位权的特色,笔者以为具有四个特性:一是从属性。代位权是从归于债款而存在的,其没有独立性;二是法定性。债款人代位权的适用规模、行使的方法及程序、行使的结果等都是由国家法令规矩的,而不是由当事人约好,非依法行使不受法令保护;三是固有性。债款人的代位权是从法令规矩今后即具有的一种权力;四是有限性。债款人行使代位权时,有必要按照法令的规矩行使,尽到仁慈办理人的应尽责任,不能违反法令规矩,也不能给债款人和次债款人形成不该有的丢失,不然,应当承当相应的法令责任。
    关于代位权的功用,笔者以为有三:一是完善了我国债法系统,保护债款人利益,二是有利于处理“三角债”、“连环债”,促进经济开展,三是有利于处理“执行难”的问题,节省司法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条规矩:“因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对债款人形成危害的,债款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恳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款人的债款,但该债款专归于债款人本身的在外。代位权的行使规模以债款人的债款为限。债款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款人担负。”这标志着我国法令正式建立了债款人的代位准则,这关于保全债款人的债款,保护债款人利益和买卖安全,促进经济的开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效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从第11条到第22条对代位权提起诉讼的条件、统辖、审理以及代位权诉讼法令联系等作出了比较清晰详细的规矩,使债款人行使代位权、人民法院审理代位权诉讼案子有了法令依据。可是,什么是代位权、代位权的性质、特色等问题,在理论界和实践中仍存在许多不合。笔者试就代位权的若干问题略陈己见。
    一、代位权的概念
    关于什么是债款人的代位权,学者有多种不同的知道。便是我国的学者对此的知道亦是仁者见仁,不相共同。第一种观念以为:债款人的代位权是指债款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款而不行使,致其应当添加的产业而未添加,严峻危害债款人到期债款的完成,债款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代位债款人向第三人行使归于债款人的权⑴。这种观念着重了债款人代位行使的条件。第二种观念以为,债款人的代位权是指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力而有害于债款人的债款时,债款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款能够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款人的权⑵。该种观念在着重债款人代位权的条件时,也注重了其意图是“债款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款”,特别着重其与完成债款的联系,因而其将代位权、撤销权同时归入了“合同实行规矩”之中。第三种观念以为,代位权是指当债款人以自己的名义,出于仁慈办理的动机,行使债款人对第三人债款的权力,其主要法令功用是保全债款人的债款。该观念突出了代位权的动机和功用⑶。第四种观念以为,债款人的代位权是指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力而害及债款人的债款时,债款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款,能够恳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款人对第三人的权力⑷。第五种观念以为,债款人的代位权是指债款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款人关于第三人之权力的权力⑸。
    笔者附和第五种观念,其理由如下:一是概念是思想的基本形式之一,反映客观事物的一般的实质的特征,对概念的总结要归纳其实质的特征。代位权的最基本特征便是替代债款人向次债款人(次债款人即债款人的债款人,也有人称第三人)建议债款的权力,只需捉住这个实质特征就扼要明晰的通知了人们什么是代位权。二是条件并不等同于特征,更不等同于实质特征。条件是影响事物发作、存在或开展的要素,而特征是指一事物能够差异于他事物的内涵底子标志。上述的前四种观念都是将代位权建立的条件作为其实质特征归入对代位权的解说中,混杂了条件与特征、实质特征的联系。只要第五种观念精确反映了代位权的底子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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