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司法解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9 09:16
网友发问:
移用资金罪司法解释是什么?移用资金罪怎么确定?
齐齐哈尔律师回答:
移用资金罪,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则,是指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移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运用或许假贷给别人,数额较大、超越3个月未还的,或许虽未超越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的,或许进行不合法活动的行为。本罪的前身是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关于惩治违背公司法的违法的决议》中第11条所规则的公司、企业人员移用单位资金罪。
移用资金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一、刑法条文
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移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运用或许假贷给别人,数额较大、超越三个月未还的,或许虽未超越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的,或许进行不合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移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许数额较大不交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事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事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按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则科罪处置。
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银行或许其他金融组织的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移用本单位或许客户资金的,按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则科罪处置。
二、《刑法修正案》条文:
七、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修改为:“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许其他金融组织的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移用本单位或许客户资金的,按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则科罪处置。
“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许其他国有金融组织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许其他国有金融组织委派到前款规则中的非国有组织从事公事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按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则科罪处置。”
三、相关法令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董事、监事、司理运用职权收受贿赂、其他不合法收入或许并吞公司产业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交还公司产业,由公司给予处置。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挂号结算组织及其从业人员,末经客户的托付,生意、移用、出借客户帐户上的证券或许将客户的证券用于质押的,或许移用客户帐户上的资金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封闭或许撤消责任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移用资金罪的确定规范
1.本罪与职务并吞罪的边界
本罪与职务并吞罪都是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侵略本单位产业的行为。二者的首要差异是:(1)违法客体不尽相同。本罪的客体是单位资金的占有权、运用权和收益权,未侵略处置权,而后者则侵略了包含处置权在内的产业所有权的悉数权能。(2)违法目标不尽相同。本罪的目标是单位的资金,而职务并吞罪的目标则包含单位的资金和其他产业。(3)行为方法不同。本罪的行为方法是将本单位的资金移用后归个人运用或许假贷给别人运用;而后者则体现为以并吞、盗取、骗得等手法,不合法占有本单位的资产。(4)违法的意图不同。本罪的意图是暂时占有、运用本单位资金,预备日后偿还;而后者的意图是将单位资产永久不合法据为己有。
2.本罪与移用特定款物罪的边界
两者的差异首要在于:(1)违法目标不同。本罪的目标是单位的资金;而后者的目标则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助等特定的款物。(2)违法客观方面体现不同。本罪的客观方面体现为将单位资金挪作自己运用或许假贷给别人运用;而后者则是将特定款物挪作其他共用。(3)违法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而后者的主体是掌管、分配、运用特定款物的工作人员。
移用资金罪司法解释是什么?移用资金罪怎么确定?
齐齐哈尔律师回答:
移用资金罪,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则,是指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移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运用或许假贷给别人,数额较大、超越3个月未还的,或许虽未超越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的,或许进行不合法活动的行为。本罪的前身是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关于惩治违背公司法的违法的决议》中第11条所规则的公司、企业人员移用单位资金罪。
移用资金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一、刑法条文
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移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运用或许假贷给别人,数额较大、超越三个月未还的,或许虽未超越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的,或许进行不合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移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许数额较大不交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事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事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按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则科罪处置。
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银行或许其他金融组织的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移用本单位或许客户资金的,按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则科罪处置。
二、《刑法修正案》条文:
七、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修改为:“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许其他金融组织的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移用本单位或许客户资金的,按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则科罪处置。
“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许其他国有金融组织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许其他国有金融组织委派到前款规则中的非国有组织从事公事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按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则科罪处置。”
三、相关法令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董事、监事、司理运用职权收受贿赂、其他不合法收入或许并吞公司产业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交还公司产业,由公司给予处置。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挂号结算组织及其从业人员,末经客户的托付,生意、移用、出借客户帐户上的证券或许将客户的证券用于质押的,或许移用客户帐户上的资金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封闭或许撤消责任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移用资金罪的确定规范
1.本罪与职务并吞罪的边界
本罪与职务并吞罪都是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侵略本单位产业的行为。二者的首要差异是:(1)违法客体不尽相同。本罪的客体是单位资金的占有权、运用权和收益权,未侵略处置权,而后者则侵略了包含处置权在内的产业所有权的悉数权能。(2)违法目标不尽相同。本罪的目标是单位的资金,而职务并吞罪的目标则包含单位的资金和其他产业。(3)行为方法不同。本罪的行为方法是将本单位的资金移用后归个人运用或许假贷给别人运用;而后者则体现为以并吞、盗取、骗得等手法,不合法占有本单位的资产。(4)违法的意图不同。本罪的意图是暂时占有、运用本单位资金,预备日后偿还;而后者的意图是将单位资产永久不合法据为己有。
2.本罪与移用特定款物罪的边界
两者的差异首要在于:(1)违法目标不同。本罪的目标是单位的资金;而后者的目标则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助等特定的款物。(2)违法客观方面体现不同。本罪的客观方面体现为将单位资金挪作自己运用或许假贷给别人运用;而后者则是将特定款物挪作其他共用。(3)违法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而后者的主体是掌管、分配、运用特定款物的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