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抢劫强奸案刑事判决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9 11:56
有些行为人在施行掠夺行为中又成心杀戮别人的,关于这类掠夺杀人的案子的科罪处分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关于暴力掠夺,强奸种种行为咱们都要用法令的观念对待。今日听讼网小编为你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暴力掠夺强奸案刑事判定书
被告人孙某,男,1962年出世,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南省沈丘县老乡镇,因涉嫌偷盗罪、粉饰隐秘违法所开罪,于2013年11月12日被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2011年2月16日至2018年2月13日)。因发现被告人孙某有漏罪,于2014年8月13日将被告人孙某从河南省豫南监狱押送回项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男,河南圣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项检刑诉(2014)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掠夺、强奸罪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使检察员朱培连出庭支撑公诉,被告人孙某及其辩护人刘玉祥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完结。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22,被告人孙某窜至乡民李某家中,持刀对李某要挟要钱并强行欲发作性关系,李某不从,李某急于抵挡与其撕打并叫喊,后孙某逃跑,经现场勘查发现李某家室内及门口留有血迹,经判定所留血迹是孙某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9%。
以上现实,有被告人孙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李某的陈说;证人薛爱菊证言;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定书;法医依据查验陈说、现场勘验、查看笔录等依据证明资料,以为被告人孙某之行为已构成掠夺罪、强奸罪,恳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孙某辩称:我就没到过被害人家,我也没有对被害人施行掠夺、强奸。她家里的血迹我也解说不了是怎么回事。其辩护人辩称:一、被告人是入户偷盗转化为掠夺。二、入户偷盗转化掠夺不宜确定入户掠夺,不构成入户掠夺的加剧情节。本案掠夺罪归于掠夺未遂且没有形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不大,能够从轻处分。四、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强奸罪依据不足,不能建立。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22,被告人孙某窜至项城市李寨镇熊庄乡民李某家中,持刀对李某要挟要钱并强行欲发作性关系,李某不从,李某急于抵挡与其撕打并叫喊,后孙某逃跑,经现场勘查发现李某家室内及门口留有血迹,经判定所留血迹是孙某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9%。
以上现实,被告人孙某当庭拒不招认,但有下列依据证明:
1、被害人李某陈说:昨天晚上我领着俺闺女在俺婆子家玩到11点多才回俺家,到家后在又玩1个多小时才睡,睡觉时我一翻身感觉到脖子上有东西,睁开眼一看我西边有一个人,其时他差不多快趴到我身上了,我就问:你是谁,他说:你别问我是谁,叫你的钱给我拿出来,我说:没钱,他说:没钱就我就把你的小孩杀了。我说:我没有开罪你,你放了俺吧,他说:你没有钱就我尻一下,你把衣服脱了,还让我快点,其时我吓的直想哭,他在一边拽我的裤子,我求他饶了我,他其时拿着刀对着我闺女的脖子说:要不我把小孩杀了,我一看他拿着刀对着俺闺女,就猛的坐起来从床上推了下去,然后我也下来了,那人从地上起来就掂着刀捅我,我就和他博斗,我用拳头砸了他几下,打住哪个部位了也记不住了,他就推着我把我推倒在地上,我趴在地上叫喊救命,他其时就跑了,天明后我就给俺婆子说了,别的我追出来时,在俺家堂屋当门地上发现地上滴的有几滴血,我想是那个人受伤留下的,我自己身上没有创伤流血,仅仅脖子左边给我划的有个红刀口,仅仅个印子很浅,但那人哪里受伤了我不知道。
2.证人薛某证言:今日早上天刚亮,我儿媳李小某敲我家门,喊话音带哭腔,说今日夜里有个人拿着刀进屋要钱了。
3、书证:户籍证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定书。
4、判定定见:经DNA判定所留血迹是孙某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9%。
5、勘验、查看、笔录:2010年7月22日由项城市公安局对掠夺现场进行查看,并提取可迹斑迹四份。
以上依据,经庭审质证,均予以核实。
本院以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意图,入户劫取别人资产,其行为已构成掠夺罪;被告人孙某又违反女毅力,强行与妇女发作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建立,予以采用。被告人孙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属流窜作案,应从重处分。被告人在掠夺、强奸作案过程中,因毅力以外的原因此未达到目的,属违法未遂,应从轻处分。被告人本次违法属漏罪,应与曾经所违法,施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孙某辩称:我就没到过被害人家,我也没有对被害人施行掠夺、强奸,无依据证明,不予支撑。其辩护人辩称:一、被告人是入户偷盗转化为掠夺。二、入户偷盗转化掠夺不宜确定入户掠夺,不构成入户掠夺的加剧情节。被告人本次违法没有形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不大,能够从轻处分。四、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强奸罪依据不足、不能建立的观念,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用。本案掠夺罪归于掠夺未遂的观念,予以支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则,判定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掠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分金3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分金3000元;残刑有期徒刑七年,并处分金7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并处分金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议履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分金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刑期从判定履行之日起核算。判定履行曾经先行拘押的,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16日起至2031年2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接到判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陪审员:
书记员:
时刻:
不管掠夺,杀人仍是强奸都是违法乱纪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咱们接受了杰出的教育应当建立正确的价值观。假如你正处于这种境况,或许涉及到的金额比较大,主张你能够咨询律师,咱们听讼网渠道供给免费的法令咨询,你能够咨询任何在线的律师,处理你的问题。
暴力掠夺强奸案刑事判定书
被告人孙某,男,1962年出世,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南省沈丘县老乡镇,因涉嫌偷盗罪、粉饰隐秘违法所开罪,于2013年11月12日被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2011年2月16日至2018年2月13日)。因发现被告人孙某有漏罪,于2014年8月13日将被告人孙某从河南省豫南监狱押送回项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男,河南圣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项检刑诉(2014)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掠夺、强奸罪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使检察员朱培连出庭支撑公诉,被告人孙某及其辩护人刘玉祥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完结。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22,被告人孙某窜至乡民李某家中,持刀对李某要挟要钱并强行欲发作性关系,李某不从,李某急于抵挡与其撕打并叫喊,后孙某逃跑,经现场勘查发现李某家室内及门口留有血迹,经判定所留血迹是孙某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9%。
以上现实,有被告人孙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李某的陈说;证人薛爱菊证言;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定书;法医依据查验陈说、现场勘验、查看笔录等依据证明资料,以为被告人孙某之行为已构成掠夺罪、强奸罪,恳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孙某辩称:我就没到过被害人家,我也没有对被害人施行掠夺、强奸。她家里的血迹我也解说不了是怎么回事。其辩护人辩称:一、被告人是入户偷盗转化为掠夺。二、入户偷盗转化掠夺不宜确定入户掠夺,不构成入户掠夺的加剧情节。本案掠夺罪归于掠夺未遂且没有形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不大,能够从轻处分。四、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强奸罪依据不足,不能建立。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22,被告人孙某窜至项城市李寨镇熊庄乡民李某家中,持刀对李某要挟要钱并强行欲发作性关系,李某不从,李某急于抵挡与其撕打并叫喊,后孙某逃跑,经现场勘查发现李某家室内及门口留有血迹,经判定所留血迹是孙某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9%。
以上现实,被告人孙某当庭拒不招认,但有下列依据证明:
1、被害人李某陈说:昨天晚上我领着俺闺女在俺婆子家玩到11点多才回俺家,到家后在又玩1个多小时才睡,睡觉时我一翻身感觉到脖子上有东西,睁开眼一看我西边有一个人,其时他差不多快趴到我身上了,我就问:你是谁,他说:你别问我是谁,叫你的钱给我拿出来,我说:没钱,他说:没钱就我就把你的小孩杀了。我说:我没有开罪你,你放了俺吧,他说:你没有钱就我尻一下,你把衣服脱了,还让我快点,其时我吓的直想哭,他在一边拽我的裤子,我求他饶了我,他其时拿着刀对着我闺女的脖子说:要不我把小孩杀了,我一看他拿着刀对着俺闺女,就猛的坐起来从床上推了下去,然后我也下来了,那人从地上起来就掂着刀捅我,我就和他博斗,我用拳头砸了他几下,打住哪个部位了也记不住了,他就推着我把我推倒在地上,我趴在地上叫喊救命,他其时就跑了,天明后我就给俺婆子说了,别的我追出来时,在俺家堂屋当门地上发现地上滴的有几滴血,我想是那个人受伤留下的,我自己身上没有创伤流血,仅仅脖子左边给我划的有个红刀口,仅仅个印子很浅,但那人哪里受伤了我不知道。
2.证人薛某证言:今日早上天刚亮,我儿媳李小某敲我家门,喊话音带哭腔,说今日夜里有个人拿着刀进屋要钱了。
3、书证:户籍证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定书。
4、判定定见:经DNA判定所留血迹是孙某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9%。
5、勘验、查看、笔录:2010年7月22日由项城市公安局对掠夺现场进行查看,并提取可迹斑迹四份。
以上依据,经庭审质证,均予以核实。
本院以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意图,入户劫取别人资产,其行为已构成掠夺罪;被告人孙某又违反女毅力,强行与妇女发作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建立,予以采用。被告人孙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属流窜作案,应从重处分。被告人在掠夺、强奸作案过程中,因毅力以外的原因此未达到目的,属违法未遂,应从轻处分。被告人本次违法属漏罪,应与曾经所违法,施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孙某辩称:我就没到过被害人家,我也没有对被害人施行掠夺、强奸,无依据证明,不予支撑。其辩护人辩称:一、被告人是入户偷盗转化为掠夺。二、入户偷盗转化掠夺不宜确定入户掠夺,不构成入户掠夺的加剧情节。被告人本次违法没有形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不大,能够从轻处分。四、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强奸罪依据不足、不能建立的观念,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用。本案掠夺罪归于掠夺未遂的观念,予以支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则,判定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掠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分金3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分金3000元;残刑有期徒刑七年,并处分金7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并处分金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议履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分金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刑期从判定履行之日起核算。判定履行曾经先行拘押的,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16日起至2031年2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接到判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陪审员:
书记员:
时刻:
不管掠夺,杀人仍是强奸都是违法乱纪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咱们接受了杰出的教育应当建立正确的价值观。假如你正处于这种境况,或许涉及到的金额比较大,主张你能够咨询律师,咱们听讼网渠道供给免费的法令咨询,你能够咨询任何在线的律师,处理你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