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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记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辩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9 00:10

发问:
你好,请问未挂号不动产典当合同的效能辩析?
西藏律师回答:
[裁判要旨]
《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则,当事人以不动产典当的,应当处理典当物挂号,典当合同自挂号之日起收效。未挂号的不动产典当合同应按未收效合同对待和处理,因典当合同未收效而发作的民事职责是损害补偿职责,当事人应按差错巨细担责。典当人承当补偿职责的诉讼时效应从主债款实行期间届满之日起核算,适用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案情]
原告(上诉人):我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某某支行)。
被告(上诉人):许某某,女,1956年9月1日出世,汉族,居民。
被告(上诉人):张某某,男,1954年8月25日出世,汉族,居民。
1998年8月27日,被告张某某自有的址在某某县绥安镇石砫尾西xx号房子为被告许某某告贷作典当担保,原告工行某某支行与被告许某某、张某某签定浦房抵字(98)第370号《房地产典当告贷合同》,合同约好:告贷50000元,告贷用处是建房,月利率为6%,告贷期限37个月,即从1998年8月至2001年9月止,合同签定后两边处理了典当物挂号,但该笔告贷未发放。1998年8月31日,原告工行某某支行又与被告许某某、张某某再次签定98年工银浦房字第0165号《个人住房告贷合同》及《个人住房告贷典当合同》,合同约好:告贷用处购房,月利率5.925‰,告贷期限五年,即从1998年8月31日起至2003年8月30日止,并以上述张某某址在某某县绥安石砫尾西42号房子作典当担保。但未从头处理典当物挂号手续。合同签定后,原告工行某某支行于1998年8月31日支交给被告许某某告贷人民币50000元。告贷后,被告许某某分别在1999年6月16日还本金5000元和2004年11月10日还本金1100元,算计人民币6100元。并于1998年9月21日至2003年9月27日33次归还告贷利息算计人民币11169.18元。告贷期满后,被告许某某未按合同约好归还告贷本息,到2006年10月31日尚欠告贷本金43900元、利息11665.70元,本息算计人民币55069.70元。审理中经托付笔迹判定,福建正泰司法判定中心对原告工行某某支行2003年5月1日宣布的“告贷催收通知书”、2004年12月28日“告贷催收通知书回执”所作的判定结论为:两份资料所作纸张成份相同,样品化学结构相同,书写时刻相同。由此确认原告工行某某支行,自被告许某某告贷之日起至告贷期满期间,仅在2003年5月1日对被告许某某、张某某进行追讨。
原告工行某某支行诉称:1998年8月31日被告许某某由被告张某某供给房产典当担保向原告告贷人民币50000元,期满后到2006年10月31日尚欠原告告贷本金43900元,欠息11665.70元。恳求判令被告归还告贷本金43900元及利息11665.70元,并依法拍卖、变卖典当物优先受偿。
被告许某某、张某某辩称:1、原告建议主债款已超越诉讼时效。2、本案告贷没有设定典当,典当人承当补偿职责的诉讼时效也超越了法定诉讼时效。原告要求拍卖、变卖典当物并建议优先受偿权不能建立,恳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福建省某某县人民法院以为:原、被告于1998年8月27日签定并处理典当挂号的浦房抵字(98)第370号《房地产典当告贷合同》没有实践实行。而同月31日原告与被告许某某签定98年工银浦房字0165号《个人住房告贷合同》,系两边的意思表明实在,缔结程序合法,依法应承认该告贷合同有用。原告与被告张某某虽签定98年工银浦房字0165号《个人住房告贷典当合同》,但因没有处理典当物挂号而未发作法令效能,两边对典当合同不具备收效要件而发作合同未收效的结果,都有差错,但首要差错在原告,两边依法应按按差错巨细承当从合同未收效的法令职责。根据福建正泰司法判定中心所作的判定结论能够承认:原告工行某某支行自被告许某某告贷之日起至告贷期满期间,仅在2003年5月1日对告贷人被告许某某、张某某进行追讨。本案债款最终的实行日期是2003年8月30日,原告申述的时刻是2006年12月19日,已超越了二年,因而本案主债款已超越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依法不受法令保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解说》第七条之规则,作出如下判定:1、被告张某某应对原告许某某告贷本金43900元及利息11169.70元,本息算计人民币55069.70元不能归还部分承当20%的补偿职责(利息计至2006年10月31日止)。2、驳回原告工行某某支行的其他诉讼恳求。
宣判后,两边均不服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工行某某支行首要上诉理由:原审法院在本案中存在确认现实不清和适用法令不妥。1、原审法院以福建正泰司法判定中心判定结论为根据,确认工行某某支行仅在2003年5月1日对张某某、许某某的告贷进行追讨,其根据缺少,本案的主债款未超越法定的诉讼时效,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讼恳求是显着过错的。2、原审法院以1998年8月31日工行某某支行和张某某、许某某签定98年工银浦房字0165号《告贷合同》晚于1998年8月27日签定的浦房抵字(98)第370号《房地产典当告贷合同》,而确认浦房抵字(98)第370号《房地产典当告贷合同》未实践实行的确认是过错的,彻底没有现实和法令根据。恳求:1、吊销原判并改判被上诉人许某某归还告贷本金43900元、利息11169.70元 (暂计至2006年10月31日止),这以后利息按我国人民银行逾期告贷利息核算;2、改判上诉人工行某某支行对告贷典当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的受理费、司法判定费、差旅费由张某某、许某某承当。
上诉人张某某、许某某的首要上诉理由:1、原审判定判令张某某承当讼争告贷本息不能归还部分20%的补偿职责,于法无据。2、对方在原审诉讼中在上诉人提出书面根据保全申请的情况下,成心裁剪毁损《告贷催收通知书》回执部分纸张,原审对此未加以确认,也未对此作出处分,是不行客观全面的。恳求吊销原审判定第一项。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为,根据有关司法判定结论,能够确认“告贷催收通知书”和“告贷催收通知书回执”属同一纸张的上、下参半部分,在工行某某支行无法合理解说“告贷催收通知书”与“回执”为何书定时刻不一致的情况下,应以张某某、许某某所收执的“告贷催收通知书”的书写时刻2003年5月1日为准。因而,原审确认工行某某支仅在2003年5月1日对许某某的告贷进行追讨并无不妥,因本案主债款最终的实行时刻为2003年8月30日,工行某某支行于2006年12月19日才提申述讼,已超越诉讼时效,其要求许某某归还告贷及利息不能建立,不予支撑。本案两边当事人在签定《个人住房告贷合同》及《个人住房告贷典当合同》后依法应处理典当物的典当挂号,在两边未处理典当挂号的情况下,本案告贷典当担保合同未发作法令效能,典当权未建立。两边当事人对典当承当补偿职责的诉讼时效应当自典当合同被依法确认未收效之日起核算,故至工行某某支行于2006年12月19日提申述讼,要求张某某承当补偿职责并未超越诉讼时效,原审判定张某某应对告贷本金及利息不能归还部分承当20%并无不妥。上诉人张某某、许某某及上诉人工行某某支行的上诉理由不能建立,依法不予支撑。原审判定确认现实和适用法令正确,依法应予保持。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规则,作出如下判定: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分析]
本案触及的法令问题有:1、本案典当合同是否收效?2、本案典当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
一、关于本案典当合同的效能问题。
《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则,当事人以不动产典当的,应当处理典当物挂号,典当合同自挂号之日起收效。该法条属强制性标准,不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恣意约好。根据《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则,不动产典当合同在处理典当物挂号后才干收效,关于没有处理典当挂号手续的典当合同,其效能怎么确认,审判实务中各地法院做法各异,有的法院按无效合同处理,有的法院按未收效合同对待。笔者以为,未处理典当挂号的典当合同应按未收效合同对待和处理,理由如下:1、典当挂号仅仅不动产典当合同的收效要件,不具备收效要件的合同仅仅没有发作法令效能,并不必定导致合同无效。2、不动产典当的当事人在一审法庭争辩完结前处理同意挂号手续的,法院应当确认合同有用,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九条规则,法令、行政法规规则合同应当处理同意挂号手续后才收效,在一审法庭争辩完结前当事人仍未处理同意手续的,或许仍未处理同意挂号手续的,法院应当确认该合同未收效。因而,未挂号的典当合同不能直接宣告合同无效。3、按未收效合同对待和处理,更能精确确认当事人的缔约职责,有利于清晰法院在鼓舞交易与合理司法干涉之间的行为边界。
本案中,1998年8月27日与1998年8月31日签定主合同项下的告贷是两笔不同的告贷,表现在告贷用处、利率、告贷期限、签约时刻均不同。而在房管部分处理典当物挂号的从合同所担保的告贷是1998年8月27日缔结的告贷合同项下的告贷,该笔告贷银行未实践发放,从合同的典当但保也是就失去了担保目标。因而,该典当挂号与1998年8月31日告贷无关,不能破绽百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的产业典当的,应当处理典当物挂号,典当合同的自挂号之日起收效”之规则,不动产典当合同从挂号之日起收效,因而,本案中张某某于1998年8月31日与工行某某支行签定典当合同因未处理典当物挂号而未收效,工行某某支行的典当权未建立,不能据此建议优先受偿权。
二、关于典当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
典当人承当补偿职责的诉讼时效何时起算,这是本案争议的另一焦点问题。
笔者以为,典当人承当补偿职责的诉讼时效应从主债款实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本案从合同中典当权人工行某某支行补偿恳求权已超越诉讼诉时效,典当人张某某不再承当民事职责,理由如下: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解说》)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则:“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款的诉讼时效完毕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完毕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撑”,该法条适用的条件是担保合同合法有用的景象。即在典当合同有用的景象下,典当权人完成典当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主债款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的二年内。本案因典当合同未收效,该典当权未建立,因而,典当权人因典当合同未收效而发作补偿恳求权的诉讼时效不适用《解说》第十二条规则。2、《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则:“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许应当知道权力被损害时起核算。”因而,本案工行某某支行补偿恳求权即典当人张某某承当补偿职责的诉讼时效应从主债款实行期间届满之日起算,即从2003年8月31日起算,至申述时已通过三年,超越了《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则的二年诉讼时效期间。有人以为,房产证及土地证均在银行保管,银行典当合同权力并未遭到损害,诉讼时效期间没有起算。该观念不能建立。由于在这种情况下,即便能够揣度银行不知道典当合同权力被损害,但银行依法应当知道典当权力被损害,因而诉讼时效期间依然应当开端核算。还有观念以为,未挂号的典当合同属效能待定合同,典当人承当补偿职责的诉讼时效应当自典当合同被依法确认未收效之日起核算。该观念也显着缺少法令根据,并使典当权人该补偿恳求权诉讼时效处于继续不定状况,有悖于诉讼时效的立法初衷。综上,本案中典当人张某某不再对典当权人工行某某支行承当民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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