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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折旧问题不解决带来什么影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5 08:52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固定资产折旧问题有两大改变,一是估计净残值,二是折旧年限。
它取消了老所得税法一致规则的依照固定资产原价5%估计净残值的规则,而是授权企业依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运用情况自主合理确认,但一经确认不得改变。
比较新老所得税法对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的规则能够看出3点改变:
一是将飞机的最低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10年;
二是将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的最低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4年;
三是将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3年。
这必定导致对老所得税法下企业置办的固定资产在新所得税法下应计提的折旧额发生改变。
2009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出了《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联接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9]98号告诉),该告诉第1条对企业在 老所得税法下已置办固定资产估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问题作了明确规则。
可是,一些企业对该条规则的了解还存在问题,特别是在不同景象下对折旧究竟是调整、不调整仍是可调可不调的问题往往模糊不清,给实务操作带来了困难:
一是该条规则了一种不调整的景象,即对新税法施行前已投入运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则估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
此规则阐明,只需企业已依照老所得税法的规则正确计提了折旧,则不再对因新税法估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改变而调整以前年度(即老税法下)已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额。这实践上是我国税法“实体从旧”准则的表现。
二是该条规则了一种可调可不调的景象。此景象下,税法将调整或不调整的权力交给了企业自己。
可调整的规则是,新所得税法施行后,对持续运用的固定资产,企业能够挑选从头确认其残值,并就其没有计提折旧的余额,依照新税法规则的折旧年限减去现已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下年限,依照新税法规则的折旧办法核算折旧。
有必要留意的是,假如此景象下新确认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小于固定资产实践现已运用的年限,即依照新税法确认的折旧年限已到期,相关固定资产在新税法下实践上已无剩下运用年限,则对相关固定资产没有提足的折旧额,企业应该在履行新税法的第一年一次性折旧结束。例如,企业原确认的某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为6年,实践已运用4年,仍有净值8万元,而新确认的折旧年限为3年,则此景象下能够将净值8万元在履行新税法的第一年一次性折旧结束。
可不调整的规则是,对新税法施行后,假如对固定资产原确认的折旧年限不违反新税法规则准则的,也能够持续履行。
此规则阐明,只需企业原确认 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没有违反新税法规则的准则,企业能够不做调整,持续履行。例如,企业原依据老所得税法规则对轿车确认的折旧年限为6年,没有违反新税法规则的最低折旧年限4年的规则,则企业能够挑选不做调整,持续依照原确认的折旧方针将固定资产折旧结束。
三是该条还规则了一种有必要调整的景象。
依据该条中“新税法施行后,固定资产原确认的折旧年限不违反新税法规则准则的,也能够持续履行”的规则,反过来,假如企业原确认的折旧年限违反了新税法规则的准则,则不能够持续履行,有必要调整。
例如,企业本来对飞机确认的折旧年限为6年,而因为新税法规则飞机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原确认的6年折旧年限就违反了新税法最低10年的规则,不能够持续履行,即从履行新税法当年度起有必要对飞机的折旧年限进行调整,并依照从头确认的折旧额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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