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31 07:19发布部分: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3号《南京市工伤保险实施方法》现已2005年12月14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4月1日起实施。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南京市工伤保险实施方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因作业遭受事端损伤或许患作业病的员工取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涣散用人单位的工伤危险,促进工伤防备和作业恢复,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方法》,结合本市实践,拟定本方法。 相关法规: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自建立之日起30日内,依照属地准则参与注册地统筹区域的工伤保险,为本单位悉数员工或许雇工(以下称员工)准时足额交纳工伤保险费。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自2004年1月1日起归入本市工伤保险领域。 第三条 本市工伤保险实施市县(区)两级统筹和一致的工伤保险制度。 第四条 市劳作保证行政部分主管全市工伤保险作业。市、县(区)劳作保证行政部分依照管理权限,担任本统筹区域的工伤保险作业,其下设的工伤保险经办组织(以下称经办组织)详细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五条 安全出产监督、卫生、公安、民政、财务、税务、审计、工商等部分应当在各自责任范围内,帮忙劳作保证行政部分做好工伤保险作业。工会、妇联组织依法保护工伤员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作业实施监督。 第六条 市劳作保证行政部分会同财务、卫生和安全出产监督等部分,确认我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起浮费率,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七条 参保工伤员工的下列费用在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 (一)工伤保险待遇(含工伤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日子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员工的伤残补贴、因工逝世员工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因工逝世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二)劳作能力判定及相关的医疗查看费用; (三)工伤恢复费用; (四)辅佐用具装备费用 (五)法令、法规规则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第八条 工伤保险经办经费和工伤确定所必需的事务经费列入同级财务年度部分预算。 第九条 提出工伤确定请求,应当依照规则填写工伤确定请求表,阐明事端发作的时刻、地址、原因以及员工损伤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职作业为请求人的,应当提交自己的身份证明;工伤员工直系亲属作为请求人的,还应当提交直系亲属证明;用人单位和工会组织作为请求人的,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资料。 第十条 提出工伤确定请求,应当提交劳作合同文本或许其他树立劳作联系的证明资料。 用人单位招用劳作者未缔结书面劳作合同,但一起契合下列景象的,劳作联系建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作者契合法令、法规规则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拟定的各项劳作规章制度适用于劳作者,劳作者受用人单位的劳作管理,从事用人单位组织的有酬劳的劳作。 用人单位未与劳作者签定劳作合同,确定两边存在劳作联系时能够参照下列凭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