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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行贿犯罪立案标准应该提高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0 21:55

单位受贿违法,包含单位受贿罪、对单位受贿罪,跟着经济社会的开展、反腐倡廉局势的需求,其立案规范,应予以进步:
一、单位受贿罪的确认与立案规范
依据2000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受贿罪立案规范》的规则:单位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集体为获取不正当利益而受贿,或许违背国家规则,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获取不正当利益而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
(1)为获取不合法利益而受贿的;
(2)向三人以上受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受贿的;
(4)致使国家或许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由此可见,涉嫌单位受贿罪案子,受贿数额到达二十万以上即应当予以立案侦查。
二、现行单位受贿罪立案规范有悖于"4.18"《解说》的立法精力
2016年4月18日,“两高”发布《关于处理贪污贿赂刑事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称“《解说》”),《解说》第一条将贪污罪、受贿罪起点数额由1997年的五千元进步到三万元,是原起点数额的六倍,一起规则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必定较重情节的,应当确认为“其他较重情节”;《解说》第七条将受贿罪起点数额由2000年的一万元相同进步至三万元,是原起点数额的三倍,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必定较重情节的,应当追查刑事责任。
跟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开展变化,以往确认的科罪量刑规范已不习惯这种开展变化,以上起点数额的进步是年代开展的必然趋势,但惋惜的是,单位受贿罪的立案规范仍停留在2000年的二十万上。尽管,2000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受贿罪立案规范》中对单位受贿罪及受贿罪的起点数额做了一致清晰,但本年的 “4.18”《解说》中,单位受贿罪却没有像受贿罪相同遭到“平等待遇”,两高对其立案数额没有作出任何调整,这有悖于“4.18”《解说》的立法精力,也不是适应经济社会开展的应有表现。
三、主张进步单位受贿罪的立案规范,完成罪刑均衡
为消除单位受贿罪立案规范的滞后性,表现罪责刑相习惯准则,主张进步单位受贿罪的立案规范,即使不依照贪污罪、受贿罪原起点数额的六倍进步,也应当依照受贿罪原起点数额的三倍进步,即单位受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予以立案,数额在三十万以上不满六十万的、具有必定较重情节的亦应当追查刑事责任,一起能够加大经济处分力度,规则远重于其他违法的罚金刑判罚规范,以杰出“4.18”《解说》的依法从严准则。如此的立案规范,更具有前瞻性,更能完成罪过均衡,一起也契合我国现在的立法、司法精力。
四、对相关罪名(对单位受贿罪)的延伸考虑
对单位受贿罪,是指为获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集体以资产,或许在经济往来中,违背国家规则,给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2000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受贿罪立案规范》中清晰:个人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一起规则,个人受贿数额不满十万元、单位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必定较重情节的应予立案,但本年的 “4.18”《解说》对该罪名的立案规范亦未做相应进步。
同理,主张将对单位受贿罪的起点数额上调至:个人受贿数额在三十万以上、单位受贿数额在六十万以上,个人受贿数额缺乏三十万或单位受贿数额六十万、但具有必定较重情节的亦应当追查刑事责任,以此削减司法实践过程中的对立点,完成相关罪名之间的和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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