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1年卷三90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6 14:20
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好,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交给1吨药材,乙公司付款100万元。乙公司将药材转卖给丙公司,并约好由甲公司向丙公司交给,丙公司收货后3日内应向乙付出价款120万元。张某以自有轿车为乙公司的债务供给典当担保,未办理典当挂号。典当合同约好:“在丙公司不付款时,乙公司有权就出卖该轿车的价款清偿自己的债务。”李某为这笔货款出具担保函:“在丙公司不付款时,由李某承当确保职责”。丙公司收到药材后未依约向乙公司付出120万元,乙公司向张某建议完成典当权,一起要求李某承当确保职责。张某见状,便将其轿车赠与刘某。刘某将该轿车作为出资,与钱某建立丁酒店有限职责公司,并办理完出资手续。丁公司员工方某驾驭该车接送酒店客人时,为逃避一辆逆行摩托车,将行人赵某撞伤。方某自行决定以丁公司名义将该车放在戊公司修理,为获得修理费的八折优惠,方某以其名义在与戊公司相关的庚公司为该车购买一套全新座垫。轿车修好后,方某将车取走交丁公司投入运营。戊公司要求丁公司付出修理费,不然对轿车行使留置权,丁公司回函请宽限一周。庚公司要求丁公司付出座垫费,丁公司回绝。关于轿车修理合同,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方某构成无因办理
B.方某构成无权署理
C.方某构成无权处置
D.方某构成表见署理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则,没有法定的或许约好的职责,为防止别人利益受丢失进行办理或许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付出的必要费用。本题中,方某不是轿车的所有人,对轿车的危害也无差错,不承当补偿职责,其没有法定或约好的职责,即没有为丁公司修理轿车的职责,其自动为丁公司修理轿车的行为构成无因办理。
选项B正确,选项C过错。《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则,行为人没有署理权、逾越署理权或许署理权停止后以被署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未经被署理人追认,对被署理人不发生效能,由行为人承当职责。本题中,方某在没有获得丁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其自行决定以丁公司名义将该车放在戊公司进行修理的行为构成无权署理,而非无权处置。
选项D过错。《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则,行为人没有署理权、逾越署理权或许署理权停止后以被署理人名义缔结合同,相对人有理由信任行为人有署理权的,该署理行为有用。本题中,方某以丁公司的名义与戊公司签定修理合同,构成无权署理,可是题干中并没有给出戊公司有理由信任方某有署理权的信息,因而,不构成表见署理。
A.方某构成无因办理
B.方某构成无权署理
C.方某构成无权处置
D.方某构成表见署理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则,没有法定的或许约好的职责,为防止别人利益受丢失进行办理或许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付出的必要费用。本题中,方某不是轿车的所有人,对轿车的危害也无差错,不承当补偿职责,其没有法定或约好的职责,即没有为丁公司修理轿车的职责,其自动为丁公司修理轿车的行为构成无因办理。
选项B正确,选项C过错。《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则,行为人没有署理权、逾越署理权或许署理权停止后以被署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未经被署理人追认,对被署理人不发生效能,由行为人承当职责。本题中,方某在没有获得丁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其自行决定以丁公司名义将该车放在戊公司进行修理的行为构成无权署理,而非无权处置。
选项D过错。《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则,行为人没有署理权、逾越署理权或许署理权停止后以被署理人名义缔结合同,相对人有理由信任行为人有署理权的,该署理行为有用。本题中,方某以丁公司的名义与戊公司签定修理合同,构成无权署理,可是题干中并没有给出戊公司有理由信任方某有署理权的信息,因而,不构成表见署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