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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赠与财产可以进行撤销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4 17:59
【案情】
2009年2月,王某与李某自愿到县民政局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书上写明:两边一致赞同离婚,夫妻一起一切的一幢三层高楼归两个女儿一起一切。该协议在两边签字后经婚姻挂号机关承认效能,并发放了。
离婚后,男方李某反悔,要求吊销赠与并回绝合作处理过户手续。其理由为,离婚协议中的房产归女儿一切的约好本质为男女两边对女儿作出的产业赠与,而依据《合同法》榜首百八十六条规则:“赠与人在赠与产业的权力搬运之前能够吊销赠与” ,现房产没有过户到受赠人名下,产业权力没有搬运,男方李某能够吊销赠与。
2009年4月,王某与李某的两个女儿向法院申述,要求被告李某当即实行离婚协议约好,与前妻王某一道将协议中约好的房产处理过户手续,归两个女儿一切。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定李某与王某在30天内将房产过户到两个女儿名下。
【分析】
离婚协议约好将共有的房产归女儿一切,是一种以免除两边身份联系为动机的意图赠与行为。鉴于离婚协议主要是为免除两边的意图而设定,这种发作在特定身份联系当事人之间的、有意图的赠与,并不违背法令的规则,具有必定的品德责任性质,也属一项诺成性的约好。在两边婚姻联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得以免除的情况下,赠与产业的意图现已完成,故其赠与房产行为依法不能随意吊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八条规则:“离婚协议中关于的条款或许当事人因离婚就产业切割达到的协议,对男女两边具有法令约束力。当事人因实行上述发作胶葛提申述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而,男女两边在离婚时赞同赠与房产,挂号离婚后,受赠人即有权要求赠与人为其处理赠与房产的过户挂号手续,赠与人不得回绝实行离婚协议的附随责任及建议吊销该项赠与。故被告李某应当无条件当行将房产过户给两个女儿,当其回绝实行时,人民法院应当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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