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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购买权中的同等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4 09:09
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这个“同等条件”不只仅指房子的价格,也包含付款方法,付款时刻等,假设仅价格相同,而付款方法、付款时刻不同也不能算是“同等条件”。
举个比如就可以很简单看出,如:出卖人的房子价值30万元,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也赞同出价30万元,但承租人提出先付出10万元,别的20万元等银行贷款办完后再付出;另一买方乙对出卖人的该套房子则乐意一次性付清现金30万元,明显承租人的条件和另一买方乙的付款条件是不相同的,只是价格相同不是法律上所认可的“同等条件”,假设享有优先权的承租人想买该套房子的话也有必要和另一买方乙相同一次性付清现金30万元,假设承租人无法到达该要求的话,其优先购买权就失去了,该套房子就应卖给另一买方乙。
法律规定优先购买权的意图不只仅是维护承租人的利益,也相同维护出租人的利益。因而,关于优先购买权必定不要以为只要是承租人在出租人出卖房子的情况下就有优先购买权,这种知道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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