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农民工的劳动合同问题是怎样规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9 20:23
经过劳作合同建立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的劳作联系,是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依据劳作保证部、建造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建造等职业农民工劳作合同办理的告诉》(劳社部发〔2005〕9号)的规则,用人单位运用农民工,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定书面劳作合同,并向劳作保证行政部分进行用工存案。签定劳作合同应当遵从相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准则,用人单位不得采纳诈骗、要挟等手法与农民工签定劳作合同,不得在签定劳作合一起收取抵押金、风险金或拘留居民身份证等证件。
劳作合同必须由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自己直接签定,不得由他人代签。修建范畴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作业业班组、包工头号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定劳作合同。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定劳作合同,应当包含以下条款:劳作合同期限、作业内容和作业时间、劳作保护和劳作条件、劳作报酬、劳作纪律和违背劳作合同的职责。依据不同岗位的特色,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协商一致,还能够在劳作合同中约好其他条款。
一起劳作保证部分更加大对农民工签定劳作合同的监督查看力度,及时受理劳作合同纠纷。对不与农民工签定劳作合同、采纳诈骗和要挟等手法签定合同,以及不履行合同的用人单位,要责令其纠正;对农民工合法利益形成危害的,要责令其进行补偿;形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劳作合同必须由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自己直接签定,不得由他人代签。修建范畴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作业业班组、包工头号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定劳作合同。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定劳作合同,应当包含以下条款:劳作合同期限、作业内容和作业时间、劳作保护和劳作条件、劳作报酬、劳作纪律和违背劳作合同的职责。依据不同岗位的特色,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协商一致,还能够在劳作合同中约好其他条款。
一起劳作保证部分更加大对农民工签定劳作合同的监督查看力度,及时受理劳作合同纠纷。对不与农民工签定劳作合同、采纳诈骗和要挟等手法签定合同,以及不履行合同的用人单位,要责令其纠正;对农民工合法利益形成危害的,要责令其进行补偿;形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