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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2 02:28

贵州省计划生育二胎生育方针相关内容如下:
第一条夫妻两边或许一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员工、城镇居民,契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能够请求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生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两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成婚5年以上,因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经治好要求生育的;
(四)一方或许两边是再婚的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
第二条夫妻两边是农人,除适用第一条规则外,契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能够请求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孩子是女孩的;
(二)夫妻两边或许一方是少数民族的;
(三)男到独生女无儿户家成婚落户的。
第三条夫妻两边都是少数民族的农人,两个子女中有一个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生长为正常劳动力的,能够请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四条夫妻两边是农人,由政府统一安排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适用本法令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则。夫妻两边是农人,经过其他方法转为城镇居民现已收取生育证并怀孕的,生育证持续有用;未怀孕的,不适用本法令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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