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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法定期限是多久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9 11:28
刑事诉讼法规则,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安机关移交申述的案子,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严重、杂乱的案子,能够延伸半个月。上述检查申述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已被拘押而言,关于犯罪嫌疑人未被拘押的法令未规则检查申述期限,但检察机关应抓紧时刻进行检查,不得拖延时刻。
法令规则办案期限,主要是依据司法机关的办案水平缓实际需求进行考虑的,既要确保司法机关有满足的时刻检查案子,如检察院在检查案子过程中要讯问犯罪嫌疑人,问询证人、被害人,要对各种依据进行核对,有的还要进行技术鉴定,对依据不行充沛的,检察院能够自行进行侦办,以确保做到精确、不出过失;一起又要避免办案时刻过火延伸,使案子久拖不决,不利于保证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规则的上述检察院检查案子的时刻基本上是契合咱们国家的状况的。
这儿应当留意两种状况,一是人民检察院在检查案子傍边,以为现实不清,依据不足,需求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办的,经公安机关在一个月内补充侦办结束,又移交人民检察院要求申述的,人民检察院能够从头核算检查期限;二是在人民检察院检查案子中,发现该案子按照法令规则不归于自己统辖,而归于别的一个检察院统辖的,或是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将该案子交给另一个检察院统辖的,改动统辖后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从头核算检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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