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4 15:00镇江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人社会保证方法
镇政规发[2014]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征地补偿安顿作业,保护被征地农人和乡村团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保证被征地农人的日子和久远生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疆土地处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稳妥法》、《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人社会保证方法》等法令、法规,结合本市实践,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人社会保证,是指国家将农人团体一切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人和乡村团体经济组织补偿,组织被征地农人的社会保证费用,将被征地农人归入城乡社会保证系统的行为。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人社会保证适用本方法。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缔造征地及采煤(矿)塌陷地征地的补偿规范,国务院、省政府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第四条 被征地农人社会保证应当遵从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渐提高的准则,与促进作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人归入城乡社会保证系统,保证被征地农人原有日子水平不下降,久远生计有保证。
第五条 被征地农人应当从征地前在具有该土地的乡村团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揽经营权、承当农业责任的成员中发生,原土地承揽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
被征地农人的名单由被征地的乡村团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镇人民政府、大街办事处审阅,并在被征地乡村团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确认。
被征地安顿农人不包括每次征收土地已进行安顿人员;国家机关或工作单位在编在职和离退休人员。
第六条 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人社会保证由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管委会担任。疆土资源部分详细担任征地报批、征地补偿安顿计划的编制和费用的解缴;财务部分担任征地补偿安顿费用和社会保证资金的监督、处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分担任被征地农人社会保证资金的审阅、发放及个人分账户处理;公安、农林、审计、督查、民政等部分担任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人社会保证作业的监管、协谐和辅导。
镇人民政府、大街办事处详细做好征地补偿安顿、土地交给和被征地农人社会保证作业。
第七条 征地补偿规范应当依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化、被征地农人社会保证规范等状况确认,并当令调整,报市、辖市人民政府赞同后施行。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八条 征收农人团体一切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付出征地补偿费用,组织被征地农人社会保证费用。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顿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第九条 土地补偿费补偿规范
征收土地补偿规范依据所征收土地的不同类别,按犁地前三年均匀年产量的相应倍数确认。
(一)征收犁地(含菜地,下同)、其他农用地、团体缔造用地的,按一般犁地前三年均匀年产量的10倍核算;
(二)征收鱼塘、果园、其他经济林地的,按一般犁地前三年均匀年产量的12倍核算;
(三)征收未利用地的,按一般犁地前三年均匀年产量的5倍核算。京口区、润州区、镇江新区一般犁地前三年均匀年产量为每亩2400元;菜地前三年均匀年产量为每亩4600元;其他区域一般犁地前三年均匀年产量为每亩2100元,菜地前三年均匀年产量为每亩3000元。一般犁地前三年均匀年产量规范依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物价水平,由市疆土资源部分会同市物价、农林部分依据实践状况测算并当令调整,报市人民政府赞同后施行。
第十条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规范(见附件1)
房子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方法及规范按市、辖市、丹徒区、镇江新区的规则履行。
对需求评价的项目,丹徒、京口、润州、镇江新区的由市疆土资源部分牵头,托付有资质的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评价确认。辖市的由辖市疆土部分牵头,辖市价格认证组织进行评价确认。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作价收买补偿(见附件3)。
第十一条 青苗补偿费规范
(一)青苗补偿费按一季产量核算一次性补偿(见附件2),能如期收成的不予补偿。
(二)在征地奉告书送达后,私行突击栽种的花草、林木、青苗及缔造的地上附着物一概不予补偿。
(三)缔造用地和无收益的非犁地不予补偿。
第十二条 安顿补助费规范
(一)征收农用地安顿补助费,依照需求安顿的被征地农人人数核算。需求安顿的被征地农人人数,依照被征收农用地的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农用地数核算。每一名需求安顿的被征地农人安顿补助费,京口、润州、镇江新区为23000元/人,其他区域为17000元/人。
(二)征收未利用地和缔造用地的,不付出安顿补助费。
第十三条 征收土地经依法赞同并布告后,被征收土地的一切权人、运用权人应当在布告规则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相关证明资料)到布告指定的疆土资源部分处理征地补偿挂号。
第十四条 疆土资源部分应依据依法赞同的征收土地计划,会同有关部分拟定征地补偿安顿计划,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镇(大街)、村予以布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乡村团体经济组织和农人的定见。征地补偿安顿计划经市政府依法赞同后,由疆土资源部分按规则组织施行。
第十五条 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的乡村团体经济组织一切,但应当将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付出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人。安顿补助费用于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人的日子补助和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人的社会保证。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其一切者一切。
第十六条 征地补偿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被征地乡村团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断交地;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到位的,被征地乡村团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应如期交地。
第十七条 被征收土地的乡村团体经济组织或被征地农人对征地补偿安顿计划有争议的,由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管委会组织和谐,和谐不成的,当事人可提请赞同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判决。征地补偿计划争议在判决前不影响征收行为的施行,判决后按判决的成果履行。
第三章
被征地农人社会保证
第十八条被征地农人社会保证施行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并逐渐与职工根本养老稳妥接轨。
第十九条 经依法赞同征收土地后,以征地补偿安顿计划赞同之日为边界,将被征地农人划分为三个年纪段:
(一)16周岁以下未成年年纪段;
(二)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劳作年纪段;
(三)年满60周岁养老年纪段。
确认的被征地农人每个年纪段人员份额,应当与被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各该年纪段人员份额根本相同。
第二十条 未成年年纪段的被征地农人,依照当地安顿补助费的规范一次性收取日子补助费,不再归入被征地农人社会保证。
第二十一条 劳作年纪段被征地农人在用人单位作业的,应当依法参与职工根本养老稳妥;未在用人单位作业的,能够依照灵敏作业人员的规则自愿参与职工根本养老稳妥,也能够挑选参与乡镇居民社会养老稳妥或许新型乡村社会养老稳妥。详细方法另行拟定。
第二十二条 养老年纪段的被征地农人,从征地补偿安顿计划布告次月起,按月收取养老补助金。养老补助金的规范依照不低于当地城乡最低日子保证规范的1.1倍确认,并随城乡最低日子保证规范同步调整。详细规范由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管委会确认。
被征地前现已参与新型乡村社会养老稳妥或许乡镇居民养老稳妥的人员,一起享用省人民政府规则的最低规范根底养老金。但不得与企业职工根本养老稳妥养老待遇和机关工作单位人员退休费重复享用。
第二十三条 被征地农人社会保证资金首要包括安顿补助费及其增值收益以及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管委会从土地出让金中组织的社会保证费用。被征地农人社会保证资金缺乏的,由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管委会担任处理。
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管委会应当依照不低于当地城乡最低日子保证规范的1.1倍乘以139核算筹措被征地农人社会保证资金,上报市人民政府存案。依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不留缺口的准则筹措,缺乏部分从土地出让金中优先组织。
丹徒、京口、润州、镇江新区被征地农人社会保证资金按上述最低规范筹措,筹措规范随城乡最低日子保证规范调整而同步调整。当年新征收土地另按每亩计提3万元,作为社会保证统筹资金,上述所需资金列入征地本钱。
第二十四条 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管委会财务部分应当树立被征地农人社会保证资金财务专户(以下简称保证资金专户),处理、核算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人社会保证资金。
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人的社会保证资金一次性划入保证资金专户,并树立个人分账户。
第二十五条 劳作年纪段的被征地农人到达收取养老金年纪的,其在保证资金专户个人分账户资金本息余额一次性交还自己。被征地农人逝世的,其在保证资金专户个人分账户资金本息余额能够依法承继。
第二十六条 被征地农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日子保证规范的,能够依照规则请求最低日子保证。
第二十七条 被征地农人依照医疗、工伤、生育稳妥规则交纳稳妥费用后,享用相关待遇。
第二十八条 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分应当将劳作年纪段内的被征地农人归入乡镇作业系统,加强作业训练和辅导,发明作业条件,促进被征地农人作业。
第四章
资金处理
第二十九条施行征地补偿资金预存准则。预存征地补偿款按当地土地征收补偿安顿的均匀规范合理确认。丹徒、京口、润州、镇江新区预存征地补偿款规范确认为:农用地每亩20万元,其他土地每亩10万元。征地报批前,预存征地补偿款需足额解缴到位,凡资金不到位的一概不予受理用地报批资料。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管委会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和土地有偿运用收益中组织的社会保证费用存入市、辖市(区)、镇江新区财务部分指定的账户(以下简称预存款账户)。征地报批时,市、辖市(区)、镇江新区财务部分应当出具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人社会保证费用履行的相关凭据。
市、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树立征地补偿资金预存规范调整机制,预存款规范随当地城乡最低日子保证规范和征地补偿规范同步调整。
市、辖市人民政府赞同征地补偿安顿计划前,辖市(区)、镇江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分应当对被征地农人社会保证费用履行状况提出审阅定见。经国务院赞同征地的,土地所在地的市、辖市(区)、镇江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分应当将被征地农人社会保证费用履行状况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分审阅。未经审阅赞同的,市、辖市人民政府不得赞同、施行征地补偿安顿计划。
第三十条 市、辖市(区)、镇江新区疆土资源部分应当在征地补偿安顿计划赞同之日起一个月内,从预存款账户中将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人社会保证资金一次性划入保证资金专户;将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人日子补偿费足额付出到乡村团体经济组织。
乡村团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收到征地补偿款之日起一个月内,将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付出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人,将青苗、附着物补偿费用足额付出给一切者。
被征地农人社会保证资金到账后10个作业日内,市、辖市(区)、镇江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分应当依照以下方法处理:
(一)将养老年纪段被征地农人的社会保证资金记入其在保证资金专户中的个人分账户,用于逐月发放养老补助金;
(二)将劳作年纪段被征地农人的社会保证资金记入其在保证资金专户中的个人分账户,用于逐期代缴其参与社会养老稳妥的个人缴费部分。
第三十一条 被征地农人社会保证资金参照社会保证基金有关规则处理,独自记账、核算,完成保值增值。
第三十二条 依法归于乡村团体经济组织的部分土地补偿费,归入乡村团体财物处理,用于乡村团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和公益性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法令责任
第三十三条 在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人社会保证作业中,有关人民政府、主管部分及其作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分或许督查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形成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人社会保证费用未能及时足额到位的;
(二)出具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人社会保证费用履行的虚伪凭据的;
(三)对被征地农人社会保证费用履行状况供给虚伪审阅定见的;
(四)侵吞、截留、移用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人社会保证费用的。
第三十四条 被征地乡村团体经济组织招摇撞骗,冒领、截留、移用征地补偿费用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方法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
第三十六条 各辖市人民政府可依据本方法拟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人社会保证施行方法,报镇江市人民政府存案。
第三十七条 本方法自2014年3月20日起施行。从本方法施行之日起,新征收土地不再履行《镇江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人根本日子保证方法》(镇政规发〔2009〕8号告诉印发,镇政规发〔2011〕7号告诉修订)。现已参与被征地农人根本日子保证准则的,依然依照原规则持续履行,有条件的区域应当依照本方法的规则进行联接。
附件1地上附着物补偿规范
种类归类 规 格 单 位 补偿规范(元)
喷灌设备 亩3300
大棚 塑料小棚 亩900
竹竿大棚1600
钢管大棚2.5cm(管径)米(每亩不超越950米)7
3cm(管径) 8
塑料地膜 亩400
水泥场所 平方米80
迁坟 水泥坟 穴2500供给墓穴500
土坟 穴2200安葬的300
粪坑 土、水泥、砖 口60-180
粪缸 只100
化粪池 立方米400
砂石路 平方米50
护坡设备 水泥 平方米80
水泥板 平方米100
石驳 立方米240
水泥涵管 直径40厘米以下 米55
直径40-60厘米 米80
直径60-80厘米 米110
直径80厘米以上 米140
明渠 水泥板、砖混结构、水泥 米120
围墙 空斗 平方米70
实砌 平方米100
水泥跳板 块120
注:1.迁坟费用由用地单位和坟主按规范直接施行补偿。
2.连栋钢管大棚按评价成果进行补偿。
附件2青苗补偿规范
种类类别 规范(元/亩)
水稻1800
旱谷1500
蔬菜3000
茶叶7000
鱼塘(含开挖费) 一般鱼塘4000
精养鱼塘7000
附件3树木、花木补偿规范
类别 阐明 规范 单位 补偿规范
一般树木 树木直径从1.2米5cm以下(含5cm,下同) 棵5
高处核算
5-10cm 15
10-20cm 50
20cm-30cm 100
30cm以上及特种树木评价
一般竹园 亩4000
苗圃 亩 评价
苹果、 橘、桃、梨、杏柿、枣等果树110棵/亩(含本数)以下的,按棵核算 三年生以上(含本数) 棵100
三年生以下45
110棵/亩(不含本数)以上的按亩核算 三年生以上(含本数) 亩11000
三年生以下 亩5000
注:葡萄、草莓等特种经济作物、特种水产饲养按评价成果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