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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标准不适用非全日制工资标准核算劳动报酬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3 12:11

张先生上一年应聘到沂水县某公司从事清洁作业,约好日作业2小时,每小时5元。本年6月,张先生找公司领导要求涨薪酬,领导解说说薪酬已经是法定最低薪酬标准的2倍了,调整是不可能的。关于领导的解说,张先生感到疑问,到当地人社部分进行咨询投诉。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2010年5月1日起履行的最低薪酬标准为920元、760元以及600元三档。最低小时薪酬标准分三档:9.6元/小时、7.8元/小时、6.5元/小时。依照地域,张先生地点地的最低薪酬标准是600元,最低小时薪酬为6.5元。经到张先生地点公司调查核实,公司给张先生测算薪酬时,过错地将当地最低薪酬标准为基准除以月作业天数再除以8小时,这种算法明显低于省政府出台的最低小时薪酬。对此,当地人社部分依法向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指令书,要求该公司对非全日制员工的薪酬从头核算,按规则对张先生的薪酬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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