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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玉娇防卫过当行为被定罪免刑有充分法律依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6 04:24
关于邓玉娇案怎么科罪量刑,言论有各式各样的说法。有以为是成心杀人的,也有说成心损伤的;有说合理防卫乃至特别防卫因此是无罪的,也有以为防卫过当因此要承当刑事责任的。司法机关最终怎么定性、处理,无疑是社会各界遍及重视的问题。
一、是成心杀人仍是成心损伤?
侦办机关侦办终结所确定的罪名是成心损伤,检察机关起诉书和法院判定认科罪名均为成心损伤,这一定性是正确的。
首要看本案的客观方面。邓玉娇因在水疗区洗衣,被黄德智、邓贵大等误以为是“水疗区的服务员”,因此遭到黄、邓等人羁绊,在极力脱节羁绊的过程中,遭到邓贵大的谩骂和暴力危害,即拿出一叠钱夸耀并朝邓玉娇面部、肩部搧击;邓玉娇两次欲脱离休息室,均被邓贵大强行拉回,第2次还被邓贵大推倒在沙发上。在其时脱困无望的情况下,邓玉娇站起来从随身斜挎的包中掏出一把水果刀藏于背面,在邓贵大再次将邓玉娇推倒在沙发上时,邓玉娇不是首要用水果刀刺邓贵大,而是用双脚朝邓贵大乱蹬,把邓贵大蹬开。当邓贵大再次迫临邓玉娇时,邓玉娇才持水果刀朝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的左颈部、左小臂、右胸部、右肩部四处受伤。黄德智上前阻挠,亦被邓玉娇刺伤右臂。邓贵大因伤势严峻,经抢救无效逝世。从本案的全过程看,邓玉娇是在遭到邓贵大、黄德智等的无理羁绊、谩骂和暴力危害今后才持刀在手的,但她并没有在第一时间用刀刺邓贵大,而是在用脚蹬开邓贵大;当邓贵大再次迫临时,才挑选用刀刺。从邓贵大被刺的部位看,两处在左面,两处在右边,能够以为邓玉娇是在情急之下乱刺,其刺击部位不是精心挑选的。因此,邓玉娇的行为契合成心损伤的特征,而不是成心杀人。
二、是合理防卫、特别防卫仍是防卫过当?
邓玉娇的损伤行为导致邓贵大的逝世和黄德智的轻伤,按理应该遭到重判。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则:“成心损伤,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逝世或许以特别残暴手法致人重伤形成严峻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许死刑。本法还有规则的,按照规则。”在一般情况下,对邓玉娇成心损伤罪的处刑应该在十年以上,那么怎么知道巴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邓玉娇有罪免刑的判定呢?其问题的关键在于该款最终一句话,即“本法还有规则的,按照规则。”这种立法例意在处理一般景象与特别问题的对立。
那么,何谓“本法还有规则”?
在成心或过错损伤、过错致人逝世的案子中,常常存在一个特别问题,即是否是合理防卫、特别防卫仍是防卫过当?假如存在防卫的问题,则对犯罪人的行为点评会有很大的影响。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则:“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自己或许别人的人身、产业和其他权力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危害,而采纳的阻止不法危害的行为,对不法危害人形成危害的,归于合理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合理防卫显着超越必要极限形成严峻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可是应当减轻或许革除处分。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掠夺、强奸、劫持以及其他严峻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纳防卫行为,形成不法危害人伤亡的,不归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在各种言论中,最激烈的声响是建议邓玉娇案应该适用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确定邓玉娇的行为归于“特别防卫”,因此不只不能对邓玉娇科罪量刑,反而应该以为邓玉娇是除暴安良的“巴东烈女”!
但是,沉着地剖析,邓玉娇的行为既不归于合理防卫,也不归于特别防卫,而应确定为防卫过当。由于防卫行为的合理与否,不只取决于对防卫人的行为性质与程度的确定,也取决于对危害行为人的行为性质与程度的确定。就本案而言,很难确定邓贵大、黄德智的行为归于“正在行凶、杀人、掠夺、强奸等严峻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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