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的适用如何确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31 18:23案情:
2004年,黄某在为海运矿业公司从事采矿作业的过程中,因为坍毁致使压伤了腰椎,经医院确诊为下半身瘫痪。后经海运矿业公司与黄某约好,黄某住院时的各种费用悉数由海运公司承当的一起,海运公司别的付出10万元人民币作为黄某的今后生活费用及其所需抚养未成年孩子的抚养费用。两边就此还签定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好,假如海运公司在10月26日前不能全额付出该费用的,应向黄某付出1万元的人民币作为违约金。签定协议的当日,海运公司当即付出了5万元人民币。而当一个月之后,约好逾期没有完结,海运公司却仍未有付出别的5万元的预备时,黄某只好托付其父、兄向海运公司追讨余下的补偿款及相应的违约金,但海运公司却要求其父、兄在黄某原先写好的收条上附写下:补偿款现已悉数收取,往后黄某与海运公司再无任何关系的字样。黄某的父、兄迫于无法为了获得余下的5万元钱只好在收条上写下了以上字样。
不合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欠据有用,不应该付出。原因是海运矿业公司现已全额赔付了相关的危害补偿金,虽然该公司没有在规则的期限内实行约好的付出职责,但并没有对黄某形成其他直接的财产丢失,并且字据上现已写明,补偿款现已悉数收取,往后黄某与海运公司再无任何关系的字样,因而不应该付出该违约金。
第二种定见以为,应该付出.海运矿业公司与黄某的约好是两边当事人的意思实在表明,是在自愿、相等的基础上签定的协议。该约好是合法有用的约好。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
原因是:违约金是由当事人约好的或许由法令直接规则的,在违约方不实行合一起偿交给对方当事人的必定数额的钱银。这说明违约金能够经过两种途径建立,一种是当事人的约好,另一种是由法令直接规则。依据《合同法》第114条第一款规则:“当事人能够约好一方违约时应当依据违约状况向对方付出必定数额的违约金,也能够约好因违约发作的丢失补偿额的计算方法。”此一规则说明晰违约金具有补偿性质,即一方当事人违约,只需给对方形成实践丢失时,才付出违约金给对方补偿丢失;但依据《合同法》第114条第三款之规则:“当事人就拖延实行约好违约金的,违约方付出违约金后,还应当实行债款。”此规则又说明晰违约金是具有赏罚性质的,即当事人只需施行了违约行为,不论是否给对方形成经济丢失,都应当承当违约职责,向对方付出违约金。因而笔者以为在我国,违约金作为一种违约应承当的职责,其具有双重性:补偿性和赏罚性。补偿性违约金一般是以实践财产丢失的发作为条件的,非违约方在违约行为发作后假如不能证明因违约行为而形成了的实践危害,则不能要求违约方付出违约金,承当相应的危害补偿职责。但赏罚性违约金与补偿性违约金却有着显着的差异:赏罚性违约金是以违约行为的发作为适用条件的,而不以危害的发作为必要条件,即不论是否发作了实践危害,违约者都必须付出违约金。
并且依据《合同法》114条第三款之规则能够获悉,违约金与实践实行是能够并行存在的,违约方实践实行了债款,并不能革除其应当付出违约金的职责。因而,只需当事人的约好是在相等、自愿的基础上签定的,并且该约好并不违反相关的法令规则,则当事人一方一旦发作拖延实行的景象,就应该付出约好的违约金,这是十分之清晰的。
就本案而言,当事人两边约好违约金的意图是十分清晰的,那就是催促海运矿业公司实行相应的补偿职责并制裁违约行为,因而具有赏罚性,这是其一。其二, 该违约金条款是两边当事人在相等、自愿的基础上所做的约好,此约好是契合民法的相等、等价有偿准则的。其三,该违约金不只能有用地制裁海运公司或许呈现的违约行为,并且更能起到充沛维护另一方的当事人的利益的效果。 因而,虽然在此案中没有实践经济丢失的发作,但海运矿业公司因其违约行为的存在仍应向黄某付出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