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环境有隐患 申请复议寻保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7 09:33
[案情] 1999年10月15日、10月22日,江河大学退休教师刘老师向其居处所在地的江河公安分局成功派出所、市公安局二处告发,称其寓居的团体宿舍内有不明身份的住宿人员、走廊内会集易燃易爆物品、单个房间有人吸烟和运用液化气明火煮饭,存在治安、消防等安全危险。接到告发后,市公安局二处、江河公安分局成功派出所会同江河大学李家坡校区捍卫办,在第二天对该楼进行查看,发现楼内外来租住人员大都未处理暂住证,办理混乱;租住人员在砖木结构的楼内运用煤气炉、电茶炉,火灾危险杰出。但未发现所反映的卖淫嫖娼现象。所以,市公安局二处向江河大学李家坡校区宣布整改通知书,催促李家坡校区捍卫办对存在的问题在15日内进行整改,派出所也提出要求,让捍卫办及时安排外来务工人员处理暂住证。尔后,二处、派出所和捍卫办又屡次对该楼进行查看,收缴了一些违规电器等。刘老师却以为并非如此,又别离于10月26日、2000年1月7日向市公安局提出《安全保护恳求书》、《治安拘留判决恳求书》,要求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公安机关以为其要求无理,回绝支撑其恳求。 2000年1月28日,刘老师以市公安局对其提出的《行政处罚判决恳求书》、《安全保护恳求书》、《治安拘留判决恳求书》未予处理为由,以市公安局为被恳求人,以江河大学及李家坡校区房产办主任为第三人,向省公安厅提出行政复议恳求。 省公安厅依法受理了刘老师的恳求,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则进行了查看,于2000年月4月2日作出了行政复议决议书。省公安厅经查看以为:市公安局在接到恳求人的告发后,对恳求人反映的状况及时进行了查看和催促整改,但现在恳求人寓居的行政楼内依然存在消防、治安安全危险,对此市公安局应持续催促江大李家坡校区执行整改措施。恳求人提出的其他要求,包含对第三人的处理要求,不归于行政复议审理的规模。遂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一款(二)项规则作出复议决议:责令被恳求人市公安局持续催促江河大学对李家坡校区原经济干部办理学院行政楼的安全危险进行整改。 「分析」 本案是一件公民以为行政机关不实行法定责任提出的行政复议案子。恳求人在日常日子中对行政机关的办理活动持有异议,在向行政机关提出要求未能得到预期希望的状况下,便以该机关为被恳求人,向其上一级机关恳求复议。承受行政复议恳求的行政机关按照法令规则对他的恳求进行查看并作出复议决议,实行了复议责任,既保护了恳求人经过复议行使的民主权力,也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办理活动进行了监督。 一、关于恳求人所享有的复议恳求权力问题 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则,一切权力归于公民。根据这一基本原则,每个公民、法人或许社会安排按照法令享有人身权力、民主权力。行政复议恳求权是民主权力的详细组成部分,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则,其详细表现为公民、法人等在承受行政办理的一起,有权对自己以为的办理机关违背法令的行政行为,向其上一级机关提出异议,上一级机关应当对所提出的恳求进行查看复核,作出清晰的定论,以利于加强行政机关的领导和监督,确保行政工作的正确高效。应当特别强调的是,这种监督和领导的活动是由办理相对人即公民群众发动的。因而广大群众正确理解和行使这个权力就成为行政复议法令制度的开展与完善的重要因素。在本案中,刘老师对本区域治安次序及行政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可以按照法令规则的方法提出,把与行政机关的不同定见归入法令的规模加以解决,究其实质也是公民群众当家作主的一种详细表现。 二、关于行政复议决议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