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民法案例 姓名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0 07:51

汤先生和仇小姐同在一家公司的销售部作业,平常联系较好。汤先生正式向仇小姐求婚,不料被仇回绝。汤怀恨在心,假充仇小姐的实在名字在报纸上刊登征婚广告,并注明仇某的实在名字和联系地址。随后,仇小姐接二连三接到多封求爱信,大为震动和惭愧。单位搭档以为仇小姐爱情不专注,对其观点有改动。仇小姐后到报社查询才发现是汤先生所为,一怒之下,以危害名誉权为由,将汤先生告到法院,要求其中止危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补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
关于此案有三种不同定见。第一种定见以为,被告的行为构成危害名誉权。第二种定见以为,被告的行为危害了原告的名字权,理由是被告的不法行为直接指向原告的名字。第三种定见以为,被告的行为既危害了原告的名字权,也危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应当按照职责竞合的理论别离追查被告的民事职责。 copyright zhou1.cn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被告危害了原告的名字权。什么是名字权?便是自然人决议、运用和按照规则改动自己名字的权力。名字权是自然人的详细人格权已有结论,民法通则已作出明确规则。危害名字权的行为首要分为以下四种:1、不运用别人名字的行为。这种侵权行为的人,是负有运用别人名字的职责而不运用,为不作为的侵权行为。名字而未称号;不称号名字而称号谐音。2、干与别人行使名字权的行为。这种行为,是别人对自然人行使名字权的命名权、运用权、改名权的无理干与,阻止自然人对名字权的行使。3、不合法运用别人名字的权力。这种行为包含盗用别人名字和假充别人名字。盗用,是指未经自己授权,擅自以该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或进行不利于名字权人、不利于公共利益的行为。假充,是指滥竽充数运用别人名字,并假充该人参与民事活动或其他行为。4、名字的成心混淆行为。这种行为并非运用名字权人的名字,而是运用可能与名字权人的名字混淆的名字,形成别人误认的行为。
内容来自zhou1.cn
本案被告是第三种危害原告名字权的状况。不可否认,被告的行为既危害了原告的名字权,也危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同一行为在一个受害人身上发生两个以上的请求权,而其请求权的内容、意图又持平的,应当采纳择一方法,受害人只能从中挑选一个请求权行使;一个请求权行使后,别的一个请求权即行消除。这样做,有利于维护受害人的利益。本案受理法院应以危害名字权确认被告汤某的行为性质,责令汤某承当侵权职责。在确认详细职责的数额时,应当吸收形成名誉权危害的结果,加剧其职责。
周易我国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