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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原则和标准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9 11:47
跟着城市化、工业化的飞速发展,城市缔造用地存量已远远满意不了实践需求,越来越多的乡村房子面对拆迁。那么,乡村房子拆迁补偿安顿准则和标准是怎样的?
产权确认方法及补偿安顿边界
1、凡经政府同意或已收取土地运用权证及房子所有权证的房子拆迁,给予补偿安顿。
2、凡在1978年末前缔造的房子,未获得有关手续,但权属清楚,作为前史房产处理,拆迁时按合法房产以实践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顿。
3、凡在1979年1月1日至1986年12月31日缔造的房子,未获得房子所有权证,凭“土地批阅手续”或“土地运用权证”给予补偿安顿。
4、凡在1987年1月1日至1990年3月31日缔造的房子,未获得房子所有权证,凭“土地批阅手续”或“土地运用权证”和当地乡(镇)政府建房手续给予补偿安顿。无上述手续的,并且被拆迁人住宅确有困难,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酌情处理。
5、凡在1990年4月1今后缔造的房子,未获得房子所有权证,已有“土地批阅手续”或“土地运用权证”和“缔造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缔造许可证”(详细时刻以当地乡(镇)施行“一书两证”或“一书一证”开始时刻而定)给予补偿安顿。除此之外,无手续一概视为违法违章建筑物,一概期限无偿撤除,不给予补偿安顿。
6、撤除未超越同意期限的暂时建筑物,按30元/m2至50元/m2给予补偿,但不列入安顿规模;超越同意期限或未经同意私行缔造的暂时建筑物,应在规则期限内一概无偿自行撤除。
7、上述1—6项中的土地及房子面积以有关证件上载明的内容为准。如实践的土地及房子面积与有关证件上载明的建筑面积不符的,经拆迁当事人请求,由县国土资源、房子拆迁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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