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宅原值的合法有用凭据指:
商品房、
经济适用房为购房发票、完税凭据及行政性收费收据;已购公有住宅为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的收款收据、税票及行政性收费收据;乡镇拆迁安顿住宅为《房子
拆迁补偿安顿协议》注明的价款及交纳或获得钱银
补偿发票、税票及行政性收费收据;自建住宅为本住宅实践缔造费用发票、税票及行政性收费收据。 (二)相关税金的合法有用凭据指: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凭据。 (三)合理费用的合法有用凭据指:实践付出装饰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银行按揭借款利息证明、行政性收费收据。 (四)上述合法有用凭据上的
名字应与转让住宅产权人名字共同,不共同的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