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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法律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7 13:01
关于建造工程未经竣工检验,发包人私行运用的问题,向来为我国法令所制止。2005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胶葛案子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解说》”)正式收效施行,其间第十三条、十四条对该类问题在现有法令法规规则的根底上进行了进一步规则,清晰了此类情况下承发包两边民事法令职责的规模区分和危险搬运界限,这是继《修建法》、《合同法》、《建造工程质量办理法令》等法令法规之后,又一调整该类问题的重要法令根据,弥补了现有法令法规的缺乏,必将对建造工程实践构成必定的影响,也会从必定含义上影响我国未来的建造工程立法。下面将首要针对《解说》中的相关规则,结合前述法令法规,对此类问题承发包两边的法令职责进行论说,希望会对各位友友有利。
一、最高院《解说》中相关规则出台的布景
建造工程未经竣工检验,发包人私行运用的问题,我国法令法规的规则是跟着实践改变而不断改变的。1993年由国务院发布的《修建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法令》第十三条规则,工程未经检验,发包方提早运用或私行动用,由此而发作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当职责。同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规则,工程未经检验,提早运用,由此而发作质量问题的由发包方承当职责。现在看来,尽管上述规则或许有失于肯定或不尽合理,但清晰了相应的质量争议的法令职责,关于防备和处理该类胶葛仍是起到了活跃的效果。
现在上述两部法令法规均已失效,取而代之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修建法》(1997 年施行,以下简称“《修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施行,以下简称“《合同法》”)以及国务院的《建造工程质量办理法令》(2000年施行,以下简称“《法令》”),这三部首要的法令法规均规则,建造工程竣工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交给运用;未经检验或许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给运用。关于发包人未经竣工检验私行运用发作质量问题的法令职责,只要《建造工程质量办理法令》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则:责令建造单位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形成丢失的,依法承当补偿职责,而其关于民事职责的规则,可操作性并不强,也未对承发包两边的质量职责规模进行区分和界定,从这个角度上讲,不能不说是立法上的缺乏。那么问题接着就涌现出来了:实践中开端呈现了一些发包人私行运用未经竣工检验的工程,其间有的还以此为由拒付工程款,有的发包人在运用后发作了质量问题,其严峻程度纷歧,有的仅仅一般性的质量问题,有的则是地基根底或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形成质量问题的原因有的是由于发包人运用不善,有的则是由于承包人偷工减料形成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子的时分,却由于没有清晰的法令根据而感到莫衷一是,各地法院这个问题的处理上掌握也纷歧致。
鉴于前述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解说》对该类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清晰规则,清楚了此类情况下承发包两边民事法令职责的规模区分和危险搬运界限。其间第十三条规则:“建造工程未经竣工检验,发包人私行运用后,又以运用部分质量不契合约好为由建议权力的,不予支撑;可是承包人应当在建造工程的合理运用寿命内对地基根底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当民事职责”;第十四条进一步规则:“当事人对建造工程实践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依照以下景象别离处理:……(三)建造工程未经竣工检验,发包人私行运用的,以搬运占有建造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建造工程未经竣工检验发包人私行运用的,承发包两边在法定的职责规模内承当相应的民事职责
建造工程未经竣工检验,发包人私行运用的,承发包两边应承当什么样的民事法令职责?既有法令法规的规则过于泛泛,《解说》清晰了这个问题,即建造工程未经竣工检验,发包人私行运用的,部分革除承包人的质量职责,发包人就私行运用部分的除地基根底和主体结构以外的质量问题承当职责,而且自工程搬运占有之日视为实践竣工日期。
(一)建造工程未经竣工检验,发包人私行运用的,部分革除承包人的质量职责
1、竣工检验是建造单位(发包人)的法定职责,竣工检验合格是建造工程合法运用的条件
建造工程联系国计民生,在社会生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方位,因而建造工程承包合同不只取决于承发包两边当事人的实在意思标明,还要遭到国家法令、行政法规、强制性工程标准和标准的干涉,建造工程施工完结后,法令规则有必要实行竣工检验程序,经竣工检验合格后才干交给运用。《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则“建造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布的施工检验标准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发包人应当依照约好付出价款,并接纳该建造工程。建造工程竣工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交给运用;未经检验或许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给运用”,《修建法》和《法令》也作出了相似的规则。
所谓的竣工检验,一般是指建造工程施工完结后,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并提交竣工检验陈述,由建造单位安排施工、勘测、规划、监理等单位对完结工程进行法令、法规和工程建造质量检验标准(标准)强制性规则的契合性、施工承包合同质量标准契合性和规划文件规划要求契合性进行检查或查核的程序,其进程应约请政府质量监督主管部分进行监督。按我国现行法令法规及规章的规则,建造工程施工完结后进行竣工检验应契合以下要求(1)完结工程规划和合同约好的各项内容;(2)工程质量契合有关法令、法规和工程建造强制性标准,契合规划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检验陈述;(3)有完好的技术档案和施工办理材料,有工程运用的首要修建材料、修建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合格材料和试验陈述;(4)有施工、勘测、规划单位签署的质量检验合格或优秀陈述,关于托付监理的工程项目,有监理单位签署的质量检验合格或优秀陈述;(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6)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分对工程是否契合规划规划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7)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分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许允许运用文件;(8)建造行政主管部分及其托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分责令整改的问题悉数整改结束。竣工检验是建造单位的法定职责,是全面查核工程施工作业的重要环节,也是工程从施工阶段转入运用阶段的重要标志。
2、建造工程未经竣工检验,发包人私行运用的,承包人的部分质量职责革除,但承包人仍应在法定的质量职责规模内承当民事职责
《解说》第十三条的规则,清晰了工程未经竣工检验私行运用的,承发包两边的职责规模,包括两层意思:一是承包人的部分质量职责革除,即发包人仅对未经竣工检验私行运用部分的质量问题承当职责;二是建造工程合理运用寿命内地基根底和主体结构的质量职责不论发包人是否未经竣工检验私行运用,均由承包人担任。
关于前述第一层意思,在《解说》起草和征求意见的进程中,首要有两种不同的观念:一种以为发包人未经竣工检验私行运用应对悉数工程质量问题承当职责,理由是发包人的这种行为违背了法令强制性规则,应承当加剧的职责;另一种以为发包人未经竣工检验私行运用的,应对运用部分承当质量职责,理由是在这种情况下,发包人私行运用的或许是悉数工程,也或许是一幢修建物的一部分,还或许仅仅多幢修建物中的一幢,如果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发包人承当悉数质量职责或许导致一些承包人运用这一点躲避质量职责,也是不公平的,最高人民法院采用了后一种观念,笔者以为是正确的。
关于前述第二层意思,首要是根据《修建法》第六十条的规则:修建物在合理运用寿命内,有必要保证地基根底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这是我国法令强制性规则承包人有必要承当的质量职责,一起《修建法》还规则,在修建物的合理运用寿命内,因质量不合格形成危害的,职责者要承当补偿职责,这个职责者当然首要是指承包人。
《解说》第十三条的规则中一起提到了几个专业术语:“地基根底”、“主体结构”和“合理运用寿命”别离是什么?发作争议的如何来确认?地基根底是两个工程专业术语的组合,按国家标准《修建地基根底规划标准》的规则,地基是指是指支承根底的土体或岩体,地基按是否通过处理分为天然地基和人工地基(通过人工处理);根底是指将结构所承受的各种效果传递到地基上的结构组成部分。主体结构一般是指对修建物的安全和运用构成直接影响的首要结构,如修建工程中的承重墙、梁、柱;路途工程中的路基、路面;桥梁工程中的墩(柱)、承(桥)台、盖梁、预制(现浇)梁板、拱桥桥拱等等。地基根底和主体结构是修建物的首要组成部分,有一系列国家强制性标准标准进行规则,要求地基根底有必要具有满足的承载力;主体结构有必要具有满足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以保证修建物的安全、正常运用。合理运用寿命即合理运用年限,一般是指建造工程的规划单位按国家或部颁强制性的规划标准、标准和规划合同的约好进行规划,据此确认的地基根底、主体结构、其他重要部位及其时的施工工艺和技术水平条件所决议的该工程正常运用的最低年限。关于合理运用寿命的确认,现在国家还没有一致规则,笔者以为应根据规划文件注明的合理运用年限来确认,由于规划文件是规划单位承受建造单位的托付,根据国家强制性的规划标准、标准和规划合同的要求来进行规划的,是最能精确标明该工程正常运用年限的文件根据。《法令》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也清晰规则“规划文件应当契合国家规则的规划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运用年限”。
关于发作的质量问题是否归于地基根底或主体结构的质量职责争议,或许规划文件中未注明合理运用年限引发的争议,笔者以为应依照国家或部颁强制性标准标准,由原规划单位确认,原规划单位不能确认的,可通过司法鉴定来确认。
(二)建造工程未经竣工检验,发包人私行运用的,危险随之搬运
一般来讲,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给时起搬运,其毁损、灭失的危险随之搬运。关于建造工程而言,竣工检验标志着承包人施工使命的完结和发包人对该工程接纳并运用的开端,即工程的危险职责由承包人搬运给了发包人。发包人接纳后,一起意味着承包人现已实行结束合同职责,然后享有按合同约好恳求付出工程价款的权力。建造工程实践中,有的发包人为了提早取得出资效益,不管法令的强制性规则,未经检验就私行运用竣工的工程,客观上形成了必定的安全隐患,还有的发包人以工程未经竣工检验为由回绝付出工程价款。在这种情况下,发包人承当相应的民事法令职责的时刻界定成为应该清晰的问题,《解说》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则,建造工程未经竣工检验,发包人私行运用的,以搬运占有建造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这就清晰了此种情况下实践竣工日期的确认,也即此种情况下工程的危险职责搬运由发包人承当,而且承包人有权按合同约好要求付出工程价款及相应利息。
三、建造工程未经竣工检验,发包人私行运用应承当的行政职责
竣工检验是建造单位的法定职责,而且,建造工程经竣工检验合格后才干运用,发包人未经竣工检验私行运用的,除承当前述民事法令职责外,还要承当行政法令职责,《法令》第五十八条清晰规则:“违背本法令规则,建造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形成丢失的,依法承当补偿职责;(一)未安排竣工检验,私行交给运用的;(二)检验不合格,私行交给运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造工程依照合格工程检验的”。
四、对发包人未经竣工检验,私行运用的法令职责确认还要求其片面上存在差错
差错职责准则是民法理论中一项根本的归责准则,是指行为人仅在有差错的情况下才承当民事职责,没有差错就不承当民事职责,它适用于一般的侵权或违约行为。发包人未经竣工检验,私行运用的法令职责是适用差错职责准则来确认的,除了要求发包人有未经竣工检验,私行运用的行为外,还要求发包人对此种行为是明知的,即片面上存在差错。
五、正确理解和运用法令关于此类问题规则的现实含义
《解说》的施行,弥补了我国现行法令规则的缺乏,其第十三、十四条和现行法令法规构成了处理此类问题的法令职责系统,可操作性较强,特别是清晰了此类问题的民事职责规模区分和危险搬运,必将在司法实践中起到重要的效果。因而,正确理解和运用《解说》及现行法令法规,具有重要的现实含义:
1、关于发包人而言,建造工程未经竣工检验不得私行运用,否则会承当相应的法令职责,现已运用的,也不用对因承包人原因形成的地基根底和主体结构质量缺点而忧愁,这部分职责是有必要由承包人来承当的;
2、关于承包人而言,不能妄图运用法令规则来躲避质量缺点职责,而应该严厉合同办理,加强施工质量操控,保证工程质量合格,努力实现合同约好的质量标准;
3、关于规划单位而言,应按《法令》的规则在规划文件中注明修建物的合理运用寿命(年限),防止不用要的争议;别的,承包人对地基根底和主体结构质量承当职责仅是针对施工质量缺点来说的,规划单位仍需对因规划缺点所引起的质量问题承当职责;
4、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子的时分,应精确掌握《解说》的规则,特别是关于像“合理运用寿命”、“地基根底”和“主体工程”等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应精确界定,不能精确界定的,可请原规划单位作出确认,原规划单位不能确认的,由专业部分进行司法鉴定。
综上,《解说》的相关规则对既有法令法规的缺乏进行了弥补,并与其构成了相对完善的处理此类问题的法令职责系统,这将对依法保护建造工程合同承发包两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建造工程商场正常次序,促进建造工程职业健康发展起到活跃的效果,也将对未来的司法实践构成重要的影响。因而,正确理解和运用前述关于此种情况下承发包两边法令职责的规则,关于建造工程各法令联系主体以及司法实践都具有重要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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