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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合法权益如果受损能否起诉要求查阅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9 08:56
股东合法权益受损 申述要求查阅权
近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之间的一同胶葛。原告甲公司诉讼要求被告乙公司供给向其他公司出资的入股合同、公司规章与技能专利评价陈述。
原告甲公司在申述状中称,该公司是被告乙公司的股东,享有总本钱份额30%的股权。2007年,乙公司以该公司货币资金入股A公司,以一项生产线技能及五项专利评价入股B公司。尔后甲公司向乙公司提出要求,要仿制乙公司出资A公司、B公司的入股合同、公司规章、生产线技能及专利的评价陈述,但乙公司予以回绝。甲公司以为,乙公司拒不供给上述文件的做法损害了该公司的合法权益,因而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我国《公司法》为维护公司股东的权益规则公司股东享有知情权。《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就规则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能够查阅、仿制公司规章、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抉择、监事会会议抉择和财政管帐陈述。股东能够要求查阅公司管帐账簿。股东知情权的规模首先是由《公司法》明文规则的,而公司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也能够在公司规章中对股东的知情权规模进行更为详尽的规则。本案中,原告要求查阅的被告出资其他公司的入股合同、公司规章、生产线技能和五项专利的评价陈述和《公司法》明文规则的知情权规模不同,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归于公司股东在行使知情权还需要在审理过程中依据详细案情(例如被告公司的规章、原告申述的意图等)进行解说和判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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