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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原因引起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3 07:16

租借原因引起的房子生意合同纠纷案
原告李书新、党恩诉被告唐河县国有公房办理处(以下简称唐河县房管处)和第三人唐河县社会保险工作办理局(以下简称唐河县社保局)为房子生意合同纠纷一案,二原告诉称,二原告于2008年10月看到被告在市道粘贴的售房布告,于2008年12月3日下午到被告处咨询,当日即交了购房现金合计9万元,购买被告出售的二楼的五间房子,被告许诺从交房款之日起一个月内交房,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三张收款发票。一个月期满后,被告以原租房户不腾房为由推托不交房子,后经原告屡次催要,被告即不交房也不退钱。为此恳求判令被告足额退回收取原告的买房款9万元及利息。
被告唐河县房管处辩称,一、原告申述我单位不实,该房的产权是唐河县社保局的,被告受唐河县社保局的托付为社保局出售的房子,应当由社保局到庭参与诉讼;二、房子的生意买卖行为现已完毕,该款已交纳了税费,完税后的房款已转入社保局的帐户;三、要说违约,应是原告违约,原告应承当相应的职责。
第三人唐河县社保局辩称:一、追加社保局为第三人程序违法,理由是社保局与本案原、被告之间没有直接利害联系;二、唐河县房管处与社保局之间是别的一个法律联系,与本案没有相关,咱们两边是一个托付合同联系,而本案原告所诉的是一个房子生意合同纠纷,让唐河县社保局作为第三人不合规定;三、社保局预借被告唐河县房管处金钱与本案没有相关,不能说咱们借被告的98.7万元,就包括有原告的9万元钱,咱们借被告钱时房子还没卖的;四、原告的钱交清了,但房子是期房,原告要求解除合同不合适。
经审理查明,第三人唐河县社保局欲出售坐落唐河县城解放路中段、县委口东南角的房子。于2008年10月12日经与被告唐河县房管处洽谈,两边达到托付协议一份,主要内容为:“托付人:唐河县行政工作社会保障办理局,被托付人:唐河县国有公房办理处,经研讨,托付人托付被托付人出售坐落唐河县城解放路中段、县委口东南角的房子,该房子座南朝北,砖混结构,三层,共19间,建筑面积477平方米,其间:5间为门面房,建筑面积为202平方米,14间为住宅房,建筑面积275平方米。托付人要求净取入98.7万元(玖拾捌万柒千元整)。只需确保托付人的要求,该房的出售由被托付人全权处理。托付人:唐河县行政工作社会保障办理局,二○○八年十月十二日。”2008年11月10日第三人从被告单位借走售房款98.7万元,第三人并给被告出具收据二份。
2008年10月二原告看到被告在市道上粘贴的售房布告,于2008年12月3日到被告处咨询,并于当日交给被告购房现金9万元,购买的是被告出售的二楼的五间房子,2008年12月4日被告向二原告出具三份发票计款9万元,上边加盖有河南省唐河县当地税务局征收办理分局的公章。同日被告向唐河县地税局交纳税款4860元。后二原告屡次向被告催要自己所购买的房子。被告以原承租户不腾为由迟迟没有把该房交给二原告,为此二原告于2009年3月诉至本院,恳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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