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责任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0 18:26
【关键提示】
因工程建造需求占用、发掘路途,或许跨过、穿越路途架起、增设管线设备,施工人应当在经赞同的路段设置显着的安全警示标志,采纳防护办法。安全警示标志不显着或存在短缺,达不到国家强制性规则标准以及公安部门的安全要求而导致交通事端的发作,施工依法承当相应的民事补偿职责
【事例索引】
一审: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6)东民重字第1号(2006年3月27日)
二审: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东中民一终字第125号(2006年9月2日)
【案情】?
原告:马升杰,东营市河口区人。
原告:霍翠兰,河南省扶通县人。
原告:马晓磊,胜利油田第六十二中学学生。
原告:宗敬,东营市河口区人。
被告:东营市公路局。
被告:山东中创公司。
被告:上海铁通公司。
东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11月18日,被告上海铁通公司以本公司承建山东省高速公路东港路段信息办理体系工程需求自2004年11月18日8时至12月31日17时在东港高速公路占道施工为由,向东营市公安局交通差人支队恳求开工。东营市公安局交通差人支队2004年11月19日赞同其在确保安全疏通的前提下施工。之后,被告上海铁通公司开端在东港高速公路占道施工。2004年12月28日17时30分许,马建科驾驭鲁E-D2697号小型客车沿东港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进,行至19公里 750米处,在逃避路面上的锥形筒时,驶入路右侧的沟中,车辆侧翻,致搭车人顾永刚受伤,马建科当场逝世,车辆及路途设备损坏,形成交通事端。东营市公安局交通差人支队直属差人三大队第200500001号交通事端确定书确定,马建科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驭人应当恪守路途交通安全法令、法规的规则,按操作标准安全驾驭、文明驾驭”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施行法令》第二十八条“机动车通过施工作业路段时,应当留意警示标志,减速行进”之规则,负事端的悉数职责;顾永刚不负事端职责。该交通事端发作时现场路面锥形筒为施工人被告上海铁通公司在施工中所设置。
原告马升杰、霍翠兰、马晓磊、宗敬诉称:2004年12月28日17时30分许,马建科(系四原告近亲属)驾驭小型客车沿东港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进,因逃避被告施工后遗留在路面上的锥形筒,驶入路右侧的沟中,导致马建科当场逝世。被告没有尽到坚持高速公路安全疏通的法定职责,形成损害结果,应当承当补偿职责。恳求法院判令被告补偿原告经济损失294079.20元。
被告东营市公路局辩称:原告事端实践发作在施工中,我方既不是施工人,也不是工程发包人,原告申述我方承当侵权的民事职责无法令依据。恳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我方的申述。
被告山东中创软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作为山东省高速公路信息办理体系第二期工程的总承包商,通过招投标,承认我国铁路通讯信号上海工程公司为该工程担任东港高速公路信息办理体系工程土建部分的施工单位,两边约好我国铁路通讯信号上海工程公司应依照高速公路办理部门的路途办理规则进行施工,对施工安全负全责。我国铁路通讯信号上海工程公司通过东营市交通差人大队赞同,在东港高速公路施工。我公司并非东港高速公路信息工程中土建部分的实践施工人,没有设置警示标志的职责。原告要求我公司补偿没有现实和法令依据,恳求法院予以驳回。
被告我国铁路通讯信号上海工程公司辩称:我公司施工期间彻底依照法令及有关办理部门的规则在施工路段设立了锥形桶、护栏等警示标志,施工过程中我方没有差错和瑕疵。死者马建科没有留意到安全警示牌的警示在超车道上行进,交警部门已确定马建科负悉数职责。
【审判】
因工程建造需求占用、发掘路途,或许跨过、穿越路途架起、增设管线设备,施工人应当在经赞同的路段设置显着的安全警示标志,采纳防护办法。安全警示标志不显着或存在短缺,达不到国家强制性规则标准以及公安部门的安全要求而导致交通事端的发作,施工依法承当相应的民事补偿职责
【事例索引】
一审: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6)东民重字第1号(2006年3月27日)
二审: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东中民一终字第125号(2006年9月2日)
【案情】?
原告:马升杰,东营市河口区人。
原告:霍翠兰,河南省扶通县人。
原告:马晓磊,胜利油田第六十二中学学生。
原告:宗敬,东营市河口区人。
被告:东营市公路局。
被告:山东中创公司。
被告:上海铁通公司。
东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11月18日,被告上海铁通公司以本公司承建山东省高速公路东港路段信息办理体系工程需求自2004年11月18日8时至12月31日17时在东港高速公路占道施工为由,向东营市公安局交通差人支队恳求开工。东营市公安局交通差人支队2004年11月19日赞同其在确保安全疏通的前提下施工。之后,被告上海铁通公司开端在东港高速公路占道施工。2004年12月28日17时30分许,马建科驾驭鲁E-D2697号小型客车沿东港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进,行至19公里 750米处,在逃避路面上的锥形筒时,驶入路右侧的沟中,车辆侧翻,致搭车人顾永刚受伤,马建科当场逝世,车辆及路途设备损坏,形成交通事端。东营市公安局交通差人支队直属差人三大队第200500001号交通事端确定书确定,马建科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驭人应当恪守路途交通安全法令、法规的规则,按操作标准安全驾驭、文明驾驭”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施行法令》第二十八条“机动车通过施工作业路段时,应当留意警示标志,减速行进”之规则,负事端的悉数职责;顾永刚不负事端职责。该交通事端发作时现场路面锥形筒为施工人被告上海铁通公司在施工中所设置。
原告马升杰、霍翠兰、马晓磊、宗敬诉称:2004年12月28日17时30分许,马建科(系四原告近亲属)驾驭小型客车沿东港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进,因逃避被告施工后遗留在路面上的锥形筒,驶入路右侧的沟中,导致马建科当场逝世。被告没有尽到坚持高速公路安全疏通的法定职责,形成损害结果,应当承当补偿职责。恳求法院判令被告补偿原告经济损失294079.20元。
被告东营市公路局辩称:原告事端实践发作在施工中,我方既不是施工人,也不是工程发包人,原告申述我方承当侵权的民事职责无法令依据。恳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我方的申述。
被告山东中创软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作为山东省高速公路信息办理体系第二期工程的总承包商,通过招投标,承认我国铁路通讯信号上海工程公司为该工程担任东港高速公路信息办理体系工程土建部分的施工单位,两边约好我国铁路通讯信号上海工程公司应依照高速公路办理部门的路途办理规则进行施工,对施工安全负全责。我国铁路通讯信号上海工程公司通过东营市交通差人大队赞同,在东港高速公路施工。我公司并非东港高速公路信息工程中土建部分的实践施工人,没有设置警示标志的职责。原告要求我公司补偿没有现实和法令依据,恳求法院予以驳回。
被告我国铁路通讯信号上海工程公司辩称:我公司施工期间彻底依照法令及有关办理部门的规则在施工路段设立了锥形桶、护栏等警示标志,施工过程中我方没有差错和瑕疵。死者马建科没有留意到安全警示牌的警示在超车道上行进,交警部门已确定马建科负悉数职责。
【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