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妨害作证罪?还是保险诈骗共同犯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8 21:24本案是波折作证罪?仍是稳妥欺诈一起违法?
案情:
2001年11月10日,被告人张作锦运营的卡车(闽F-71033,已处理机动车辆稳妥)给货主林某拉桔子到漳州诏安。次日清晨2时许,车由无证的林振华驾驭至漳州平缓诏平线98KM 980M路段发作翻车事端,形成林振华当场逝世,车上的张作锦、陈景阳、林敦标三人不同程度受伤。当日上午,福建省平缓交警向被告人陈景阳和被告人张作锦作笔录,被告人陈景阳照实陈说了发作事端的通过。当日下午,伤亡人员的家族林孝传、吴贞春、张作文、许良木等相继赶到了平缓县医院后,得知其时车由无证的林振华驾驭,稳妥无法理赔时,为了获得稳妥公司的理赔款,就商议决议叫有证的陈景阳承当下来,并对被告陈景阳因而而被撤消驾驭证所引起丢失的补偿问题也达成协议,被告人张作锦赞同。第二天,被告人吴贞春、张作文到平缓交警大队找经办人林锋送2000元“疏通联系”后,平缓县交警大队民警林峰等按六被告人意思作了虚伪的笔录,并作出道路交通事端职责确定,确定陈景阳在本次事端中负悉数职责。2002年2月,张作锦从中国人民稳妥公司漳平市支公司获得稳妥索赔款82695.59元。后因分赃不均而案发。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出现分歧:
一种定见以为,被告人张作锦、陈景阳以非法占有为意图,违背国家稳妥法规,假造虚伪现实,骗得稳妥公司稳妥金82695.5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稳妥欺诈罪。被告吴贞春、林孝传、张作文、许良木虽不以非法占有为意图,可是他们是本案的共犯,他们对骗得稳妥金的成心是相同的,也是明知的,并且均参加施行了欺诈稳妥金的行为,依据刑法一起违法的规则,不具有特别身份的人,与具有特别身份的人相互勾通,一起施行了特别身份的人才干施行的违法,应当以共犯论处。关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则问题,这是刑法对参加稳妥事端查询的鉴定人、证明人、产业评价人成心供给虚伪的证明文件时,怎么适用法律所做的特别规则,并不能就此以为,只要鉴定人、证明人、产业评价人才干构成稳妥欺诈罪的共犯,其别人不能构成。由于鉴定人、证明人、产业评价人出于不同违法动机与违法意图,成心供给虚伪证明文件的,还有或许构成中介组织供给虚伪证明文件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严重失实罪。因而,被告人吴贞春、林孝传、张作文、许良木也构成稳妥欺诈罪。他们与被告人张作锦、陈景阳均构成稳妥欺诈罪,是属共犯,应当按该罪处分。
另一种定见以为,被告人张作锦、陈景阳以非法占有为意图,违背国家稳妥法规,假造虚伪现实,骗得稳妥公司稳妥金82695.5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稳妥欺诈罪,应依法处分。而被告人吴贞春、林孝传、张作文、许良木不能成为稳妥欺诈罪的一起犯,首要,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则,稳妥欺诈罪的主体为投保人、被稳妥人和受益人,其他不具有此身份的人不能构成稳妥欺诈罪。该条第四款规则,稳妥事端的鉴定人、证明人、产业评价人能够构成该罪的共犯。因构成稳妥欺诈罪的主体和共犯主体有必要是特别主体,即有必要是投保人、被稳妥人、受益人、稳妥事端的鉴定人、证明人、产业评价人,上述四被告人均不属于稳妥欺诈主体和稳妥欺诈共犯的主体;其次,被告人吴贞春等四人在施行指派被告人陈景阳改动供述时,是在交警部门侦办阶段施行了,是侵略了交警部门的侦办办理次序,是独立的一个行为,他们尽管与被告人张作锦、陈景阳有一起欺诈稳妥成心,但他们所实施的指派被告人陈景阳作虚伪供述客观上是防碍了交警部门正确作出职责确定,与稳妥欺诈直接结合的是事端的职责确定行为,他们指派别人改动供述的行为与稳妥欺诈行为是直接结合,不是一起违法构成所要求的必不可少环节,他们侵略的交通依据办理次序,不能成为稳妥欺诈的共犯。因而,被告人吴贞春、林孝传、张作文、许良木在处理交通事端和稳妥索赔过程中,用要挟等办法指派被告人陈景阳向平缓县交警作伪证,其行为应当是构成波折作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