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交强险肇事后保险公司并非当然被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5 17:54【案情】
2006年11月22日,李洪生驾驭其雇主孙宏延(长春陆捷物流有限公司员工)承包经营的长春陆捷物流有限公司的吉A41543牵引吉A1216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由北向南行进至沈哈高速公路155km+800m处时,与正在此处施工的胜建公司的雇员即原告李传新(山东农村居民)相撞,发作路途交通事端,致原告右侧2-10肋、左边1、3、4、6、7肋骨折等人身危害。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确认李洪生和原告对该起事端负平等职责。原告于受伤当日入昌图县榜首医院、2天后转入四平市中心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同年12月19日出院,发作医疗费14,541.06元。同月26日,铁岭辽北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定论:原告右侧2-10肋、左边1、3、4、6、7肋骨折构成Ⅷ级伤残。事端车辆在中国人民产业稳妥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以下简称“交强险”),稳妥单载明:被稳妥人为长春陆捷物流有限公司;投保车辆一方对稳妥事端负有职责的,稳妥公司补偿残疾补偿金的限额为50,000元,补偿医疗费用的限额为8,000元;稳妥期间自2006年9月30日0时起至2007年9月29日24时止。原告以长春陆捷物流有限公司、孙宏延、李洪生为被告,于2006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案号:[2007]铁银民一初字第31号)。本院依原告诉前产业保全的请求,裁决对事端车辆予以扣押,后因被告孙宏延供给50,000元现金作担保,本院裁决免除对事端车辆的产业保全。被告孙宏延到庭参与诉讼,表示同意补偿原告的合理费用。【问题】本案是《路途交通安全法》实施后本院受理的路途交通事端危害补偿纠纷案子中榜首个事端车辆投保了交强险的案子,审理中触及两个法令问题:1、应否追加中国人民稳妥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为本案被告。必定的观念以为:《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现已明定,机动车发作交通事端形成人身伤亡、产业丢失的,由稳妥公司在交强险职责限额内予以补偿。该规则标明,受害人在交强险职责限额内的丢失的补偿义务人是承保事端车辆交强险的稳妥公司,而不是侵权人;侵权人仅仅超越交强险职责限额部分的补偿义务人。因而,应向原告释明本案的法令关系,建议原告请求追加中国人民稳妥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为本案被告。 2、原告假如不请求追加稳妥公司为本案被告,将承当何种诉讼结果。一种观念以为:假如原告不提出请求追加稳妥公司为被告,则本院应在现有三被告中确认民事职责主体,并判定其补偿原告超出交强险职责限额部分的丢失,而驳回原告要求三被告补偿交强险职责限额内的丢失的诉讼请求。另一种观念以为:假如原告不提出请求追加稳妥公司为被告,则本院不用区别交强险职责限额以内或以外的丢失,而应在现有三被告中确认民事职责主体,并判定其就原告的悉数丢失承当民事职责,但被告亦得就原告悉数丢失建议过错相抵,即就原告的悉数丢失,减轻被告50%的补偿职责。【裁判】
本院审理以为:《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条例》第三十一条榜首款前段规则:“稳妥公司能够向被稳妥人补偿稳妥金,也能够直接向受害人补偿稳妥金。”假如《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由稳妥公司在交强险职责限额内予以补偿”的规则,其意义为受害人在交强险职责限额内的丢失的补偿义务人是承保事端车辆交强险的稳妥公司,受害人只能向稳妥公司求偿,那么《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条例》就应相应地规则“稳妥公司不得向被稳妥人补偿稳妥金,只能直接向受害人补偿稳妥金”,不然,便构成法令的系统违背;而法令有必要被首要假定为其内部是和谐一致的,当法令条款有两个以上文义时,应取其与该条款地点法令系统和谐一致的文义。结合《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条例》第三十一条榜首款前段来了解《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由稳妥公司在交强险职责限额内予以补偿”的规则,能够得出这样的定论,即投保了交强险的机动车肇过后,受害人在交强险职责限额内的丢失,是否以稳妥公司为被告向稳妥公司求偿,受害人有选择权;稳妥公司并非当然的被告。因而,本案不用追加中国人民稳妥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为被告,可依法在现有三被告中确认民事职责主体,并判定其补偿原告的丢失,包含交强险职责限额内的丢失;有关被告可依被确认承当民事职责的现实,另行向稳妥公司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