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及鉴定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1 07:06
医患纠纷案子中判定乱是一个杰出问题,尤其是在医疗事故危害案子中,对医务人员在治疗行为中进行存在差错的确定,医疗行为与危害成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是审理案子的关键所在,一起也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作业,而审判人员该方面专业知识短缺,无法凭经历或按逻辑推理来确定案子现实及依据的证明力,因而往往要依靠专业技术判定,但因法令中对由医学会医疗事故判定结论的性质判定不明,导致审判实践中对在成讼前已由医学会安排的医疗事故判定与诉讼中进行的司法判定区别不明,而且现行法律法规中未对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过错事情进行清晰的界定和分类,导致对此类案子判定怎么进行判定结论怎么进行确定采信等知道纷歧,导致多头判定,判定结论彼此抵触的景象较为杰出。
关于医疗机构在诉讼中将其以供给悉数病历材料作为尽到举证职责并以此为由回绝请求医疗事故判定,而对方当事人也回绝进行医疗事故判定的问题,依据依据规则所建立的举证职责分配原则,咱们以为医疗机构负有证明其医疗行为的正确性及医疗行为与危害成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明职责,供给病历材料仅是医疗机构完成了方式含义上的举证职责,而依据其证明含义的要求,还要求到达成果含义上的举证职责,因而医疗机构回绝进行请求判定的应当承当举证不能的结果。
关于判定单位的挑选法令规则设区的市和省级医学会别离担任医疗事故的初度和再次判定,咱们以为应当在一审中将市级医学会作为判定单位,既有利于发挥现有医疗事故判定系统的效果,一起从诉讼经济的视点看,能够防止很多的案子在二审期间需托付设在外地的判定单位(如中华医学会)等而导致审判周期延伸,担负增加等景象呈现。
关于医疗机构在诉讼中将其以供给悉数病历材料作为尽到举证职责并以此为由回绝请求医疗事故判定,而对方当事人也回绝进行医疗事故判定的问题,依据依据规则所建立的举证职责分配原则,咱们以为医疗机构负有证明其医疗行为的正确性及医疗行为与危害成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明职责,供给病历材料仅是医疗机构完成了方式含义上的举证职责,而依据其证明含义的要求,还要求到达成果含义上的举证职责,因而医疗机构回绝进行请求判定的应当承当举证不能的结果。
关于判定单位的挑选法令规则设区的市和省级医学会别离担任医疗事故的初度和再次判定,咱们以为应当在一审中将市级医学会作为判定单位,既有利于发挥现有医疗事故判定系统的效果,一起从诉讼经济的视点看,能够防止很多的案子在二审期间需托付设在外地的判定单位(如中华医学会)等而导致审判周期延伸,担负增加等景象呈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