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批文需要把握哪些要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1 13:37征地批文需求要掌握哪几点?
摘要:征地批文是征地过程中最为中心的文件,它表现为承上启下的效果,“承上”指的是它是建设项目是否合法、手续是否齐备的标志,“启下”是指它是征地作业的起点。正因为征地批文如此之重要,咱们有必要仔细了解它,掌握征地批文的四大关键。
一、征地的同意主体--国务院或省级政府
在征地实践中,因征地布告是由县级人民政府盖章发布的,所以许多被征地人误认为是否征地是由县政府说了算,大错特错。有必要要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文,不然便是违法征收土地,被征收人有权回绝。
二、征地的原因--公共利益
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土地相对于农人不只仅体现为一个工作途径,更体现为对根本生计的一个保证。所以农人团体的土地一旦被征收,依靠于此土地的农人不只会赋闲也会损失最根本的社会保证,所以一定要慎之又慎。故此国家征收权不能随意运用,有必要给他戴上紧箍咒,以防被乱用,国家征收权的紧箍咒便是公共利益即除非为了公共利益的需求不能行使国家征收权。至于怎么界定公共利益的规模,无论是学界仍是实务都没有结论。正因为对公共利益界定的含糊不确定,才导致国家征收权在实践中的乱用。
三、征地批文的复议--省级政府或国务院
征地批文是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同意,由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则“对国务院部分或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详细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分或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请求征地批文复议的被请求人为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复议机关是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可是实践中国务院授权国土资源部分作出征地同意文件,一般以国土资源部分为被请求人进行复议。
四、征地批文的诉讼--一起被告
假如对征地批文的复议决议不服,能够请求国务院判决,也能够向人民法院诉讼。依照《行政诉讼法》第26条的规则“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子,复议机关决议保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一起被告;复议机关改动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假如复议机关保持的决议,诉讼的被告是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分或省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假如复议机关作出改动的决议,诉讼的被告是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分。
当咱们遇到征地时,你能够从征地的原因、同意主体等方面判别征地的合法与否,以及经过复议、诉讼等救助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希望对广阔被征地人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