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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企业分立、合并的,消费者向谁要求赔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9 20:01
原企业分立、兼并的,顾客向谁要求补偿? 原企业分立、兼并的,顾客向谁要求补偿?
在现实生活中,有时可能会发作这样的状况:当顾客权益遭到危害时,原供给产品或服务的运营者石沉大海,或许现已分解成两个以上独立运营的企业,或许已被其他运营者吞并,顾客不知该向谁恳求补偿。
《顾客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对这种状况作出了清晰的规则:顾客在购买、运用产品或许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遭到危害,因原企业分立、兼并的,能够向改变后接受其权力职责的企业要求补偿。
从上述规则可知,原企业应承当的职责及应承当的法律职责并未因原企业的消失而消失或革除,而是将其职责和职责转由接受其权力职责的其他企业承当。即在企业分立状况下,若原企业停止的,由于所建立的若干独立的新企业都接受了原企业的权力与职责,所以这些企业对原企业均应承当连带职责,顾客能够要求其间任何一个企业对自己所受危害予以补偿,若原企业依然存在的,应向原企业要求补偿,其他新建立的企业接受原企业权力职责的,这些企业应承当连带职责,顾客能够向其间任何一个企业恳求危害补偿。在企业兼并状况下,无论是原企业被其他企业吞并,仍是原企业与其他企业一起建立一个新的企业,对顾客的补偿职责仍由兼并后的企业承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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