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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否存在未遂状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6 06:11
假如违法嫌疑人在计划施行罪过时被阻挠,这种状况还算是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的罪过行为吗?接下来咱们就一同来看一个相关事例,看看律师对吴某违法未遂是怎么定性的。
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是否存在未遂状况
一、根本案情
被执行人吴某暴力抗拆一案中,吴某一家为钉子户,周围住户均拆迁安顿结束,其家间隔一化工厂仅数十米远,在法院对其强制执行的进程中,吴某伙同其妻张某将事前准备的液化气罐及汽油搬至其家三楼的一房间里,欲以点着液化气及汽油的办法阻挠执法人员强行拆迁。当执法人员到吴某家中要强制撤除吴某的房子时,吴某一家人均锁在寄存液化气及汽油的三楼房间内,并由吴某的子女挡住宅门,后由张某将液化气罐搬至窗户边,并翻开阀门放出液化气,扬言要放火烧,民警打破窗户玻璃将该液化气罐夺下。在民警从窗户欲夺下张某手中的液化气罐,吴某子女数人抵挡并用玻璃碎片刮伤民警。后在工作人员劝解下,吴某妻子、子女等人撤出房间。民警在现场进一步扫除险情时,发现吴某锁在该房间的卫生间内并有液化气及汽油昧,民警当即强行敞开卫生间的门,吴某见状将事前准备的汽油泼在自己的身上,并手持打火机欲焚烧,民警当即夺下吴某手中的打火机,并将吴某强行带离卫生间。该案的风险点评定论:案发时吴某往身上倒了很多汽油,并手持打火机威胁要点着汽油,若吴某一旦焚烧,会立刻引起火灾。火灾烘烤液化石油气钢瓶,温度到达55摄氏度,液化石油气钢瓶就会发作爆破火灾,液化石油气钢瓶的热辐射及受热爆破构成的冲击波,影响不到某炼油厂油罐区,但液化石油气钢瓶爆破碎片或许落到间隔吴某家几十米外的桌炼油厂。
二、不合定见
本案在罪名以及违法是否存在未遂状况,存在四种不合定见:
榜首种观念,吴某等人的行为构成爆破罪,未遂。即吴某等人明知法院执法人员、政府工作人员依法对其住宅强制执行拆迁。现场有几百名执法人员及案发现场几十米的规模内有炼油厂油罐区、化工厂,仍无视大众生命安全和公共安全,以翻开液化气并引爆液化气的办法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事,均已构成爆破罪。但由于毅力以外的原因此未到达目的,系爆破罪未遂。
第二种观念,吴某等人的行为构成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罪。既遂。即吴某等人的行为是以放火、决水、爆破、投进风险物质以外的其他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吴某倾泻汽油、吴某妻子翻开阀门放出液化气的行为,均已构成了危及公共安全的风险,因此系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罪既遂。
第三种观念,吴某等人的行为构成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罪,未遂。即吴某等人虽施行了以其他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违法现已着手,但没有施行终了,系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罪未遂。
第四种观念,吴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波折公事罪,既遂。即吴某等人的行为片面目的是为了阻挠法院工作人员强制执行。才以放液化气、倾泻汽油并欲点爆相挟制。因此构成波折公事罪既遂。
三、分析定见
律师赞同第三种观念。应定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其罪未遂科罪处分。
首要,关于吴某倾泻汽油、吴某妻子翻开阀门放出液化气,欲点着的行为,既或许发作火灾,也或许形成液化气罐的物理、化学爆破,更有或许影响到数十米外的炼油厂、化工厂,因此不能对吴某的行为作出清晰的判别,是放火抑或足爆破。尽管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口袋罪,包含放火、决水、爆破、投进风险物质以外行为的一种损害公共安全的罪名,在司法实践上适用需求特别审慎。但在本案中,无法确认吴某系以放火仍是爆破的手法损害公共安全,应当定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罪科罪。
其次,吴某等人的行为确为阻碍公事、暴力抗法的行为,片面目的也是为了阻挠法院工作人员对其房子的强拆,但其采纳以放液化气、浇洒汽油等手法。在客观上听任了对不特定人重伤、逝世、产业遭受严重损失的成果发作、甚至在必定程度上是寻求该成果的发作,如吴某在自己身上淋泼汽油欲自焚的行为,是幻想竟合犯,应择一重罪处分。也应确定为是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典型的比如还如盗割高压电线的一起,危机电力安全,应以较重的损坏电力设备罪论处。
终究,本案的焦点落在本案应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既遂仍是未遂科罪量刑上,笔者的观念是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存在未遂形状,而且本案构成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罪未遂。
榜首,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罪侵略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许严重公私产业的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放火、决水、爆破、投进风险物质以外的其他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行为,违法主体为一般主体,片面方面由成心构成,这种成心可所以直接成心,也可所以持听任情绪的直接成心,有些学者的观念以为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不存在未遂状况,即形成足以损害公共安全的风险状况时,便是风险犯的既遂,反之则不构成违法。
一方面,这种观念混杂了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将足以形成损害公共安全的风险作为违法的构成要件,而实际上这是一种类推解说。在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的要件中加上“足以形成损害公共安全的风险”作为构成要件,是不妥的类推,也违反了我国罪刑法定、阻挠类推的准则。
另一方面,这种观念还混杂了违法构成要件与违法既遂条件的差异,即“足以损害公共安全的风险状况”既是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的处分根据,也是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的建立要件,即只有当行为具有形成公共安全风险时,才干建立本罪,而不论将这种风险理解为行为的特色,仍是理解为作为成果的风险,都成为违法的要件,而非既遂的标志,这必定导致未遂、准备、间断不契合违法构成要件的定论,明显不能令人承受。
第二,我国刑法在设置上分为总则和分则两个部分,总则方面临违法的构成要件及违法形状等做出相应规则。分则的条文设置上只规则某项详细罪名的违法构成及相应法定刑。通说以为,我国刑法分则的规则以既遂为形式。因此,《刑法》第114条与第115条在设置上是相瓦独立的,每项条文均为独立的违法既遂形状,有其独立的违法构成,而不能片面以为第114条是第115条的未遂犯,而以为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不存在未遂犯的“未遂”状况。
第三,根据成心违法的行为进程和阶段的理论,成心违法过为(这其间必定包含风险犯)总存在必定的开展进程和阶段,只不过不同损害行为的进程和阶段犬牙交错、内容各异。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罪的行为间断在违法进程中的哪一点才到达违法既遂状况,不只取决于行为本身的特色,还与点评行为的社会损害性有关,因此,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罪并非一经着手就既遂,还应充分考虑着手之后违法开展的状况以及是否形成实际性的风险。在学理上普遍以为放火、爆破、投进风险物质等存在未遂状况,应当说在实践中,对放火、爆破、投进风险物质等现已构成了一种断定其既遂的习气或许通说,即放火一般采纳“独立焚烧说”;爆破行为在刚刚着手引爆或许在引爆进程中,被人发现阻挠了引爆,使爆破未能到达目的或许行为施行终了,由于爆破物失效未能引爆的,也构成未遂;投进风险物质行为没有施行终了,如正要投进即被捕获,则构成投进风险物质罪未遂。如上述所举之例,损害行为的着手施行与实际风险状况的发作之间总是有一个开展进程,在此期间或许会存在各式各样的原因导致实际风险状况终究未能呈现。如在放火罪的场合,行为人还没把方针物点着到能独立焚烧的程度,放火的行为就被逼间断下来,即构成放火罪的未遂。作为与放火罪等罪名系同一《刑法》第114条规则的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罪包容不特定的多种损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因此不能为该罪的既未遂拟定一致的衡量规范或习气通说,更不能以违法目的是否到达,违法过为是否施行终了,风险状况是否足以损害公共安全来作为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罪既未遂的规范,只能在实践中,经过对详细个案的分析来掌握。笔者的观念是,形成实际的风险则构成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罪的既遂,而没有形成实际风险的风险埋伏状况或许存在足以损害公共安全的风险状况均不能构本钱罪的既遂,便是说为施行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罪准备东西、制作条件即构本钱罪的准备。在本案中吴某等人将液化气瓶、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集中于某一房间中便是本罪的准备;在实际风险违法呈现前,尽管发作风险状况。但行为人消除违法目的而且有用阻挠损害成果的发作即构本钱罪的间断,这样也有利于鼓舞行为人间断违法然后保护法益,在本案中能够体现为吴某等人发觉到本身行为的损害性,抛弃焚烧、自动开窗通风等有用避免风险成果发作的行为;而在违法未遂形念下,应当在违法着于施行、但未施行终了这一进程中按照个案进行判别,而并非以风险状况的呈现即确定为本罪的既遂。
本案中,吴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损害不特定或许多数人的生命、身体的安全以及公共日子的平稳与安定的风险状况甚至实害成果,却仍听任该风险或实害成果发作,依然施行了损害不特定或许多数人的生命、身体的安全以及公共日子的平稳与安定的行为,业已对法益发作急迫的风险,即开端着于,但第114条的既遂还要求行为到达相当严重的风险程度,虽已契合构成要件风险行为要求,假如缺乏以使特定风险发作或许缺乏以形成严重结果,则是违法的未遂。不能否定吴某及其妻儿女等人的行为形成了必定的风险、翻开液化气阀门放气或许在现场倾泻汽油,但并不能由此就确定吴某等人已构成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罪既遂。持第二种观念的人以为,在充溢液化气及汽油的场所,只需遇到明火即会发作火灾,但细心分析便会得出明火若非吴某等人形成的,则火灾或许爆破发作的结果或许没有发作结果,均与吴某等人的行为并无直接因果联络,这种片面上以为或许发作的风险状况并不能构成违法既遂。纵观本案,吴某所在的方位系卫生间,归于相对湿润、一般状况无法呈现明火的当地,且吴某一家族钉子户,业已停水断电3年,在此条件下,除吴某点着打火机,或许其他人员的不妥处置行为或许发作明火,其他状况简直不能发作明火。若在其他人员的不妥处置行为下发作明火,则应当确定为其他人员的过失违法,虽与吴某之前倾泻汽油的行为有必定联络,但并无直接因果联络。而且风险点评中清晰指出实际风险状况的呈现均以吴某点着打火机为条件,引发火灾,导致后续的热辐射、爆破冲击等,而吴某没有能施行点着打火机这一行为。即被民警阻挠,归于着手施行但却由于毅力以外的原因此未到达目的。
综上所述,吴某等人的行为构成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罪,但因毅力以外的原因此未能到达目的是违法未遂,能够对比既遂犯从轻或许减轻处分。但由于材料、水平有限,笔者的观念尚有颇多需求完善和深化之处,有待进一步讨论研讨。
在此需求弥补阐明一点,作为理论层面的讨论上,笔者认同第三种观念,但公正是司法的魂灵,化解矛盾是司法的责任。在实践操作上,该案以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罪科罪处分,是否有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还有待商讨,对强拆案子的检查也应当愈加审慎,而强拆这一跟着经济开展日益凸显的社会矛盾怎么才干得刽更为妥善的处理,也值得法令工作者们、包含咱们检察人员进行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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