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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出租公司车辆撞死人谁该担责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8 18:45
租借租借公司车辆撞死人谁该担责
作者:谢文莉
[案情]
2013年6月23日,华某因携家人外出郊游需求,在锦丰轿车租借公司(下称“锦丰公司”)租借了一辆“捷达”牌轿车,约好租借时刻为8小时,租金为 180元;该车实践车主是蔡某,挂靠在锦丰公司,每年向该公司交给挂靠费260元。在驶往目的地途中,把在路上同向行进的骑着摩托车的男人郑某当场压死,华某惧怕担责,所以随即开车调头逃离了现场,事发后的第5日案子告破。经警方确认,华某在发作交通事端后逃逸,应负事端的悉数职责。小车投了交强险,事发时在保险期限之内。过后,郑某妻子诉至法院,要求华某、蔡某、锦丰公司和保险公司一起补偿48万余元。
[不合]
本案在职责承当主体上,存在以下几种不同观念:
第一种定见以为,华某承当悉数补偿职责。郑某逝世成果发作与华某的不妥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华某又负本次事端的悉数职责,因而华某对郑某的逝世应负悉数补偿职责;蔡某的车辆手续合法、安全功能无缺且通过了年检,锦丰公司对华某尽到了检查职责,两者对郑某逝世成果发作没有差错,不负补偿职责。华某过后逃逸,违反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则,因而能够革除保险公司的补偿职责。
第二种定见以为,华某承当悉数补偿职责,蔡某与锦丰公司承当弥补补偿职责。考虑到蔡某与锦丰公司对郑某的逝世不存在差错,以承当弥补补偿职责为宜,当华某没有实行才能或许不能及时补偿时,由他们代为补偿,这样可让受害者得到及时足额补偿,有利保证被害人合法权益。蔡某与锦丰公司代补偿后,可保存对华某的追偿权。
第三种定见以为,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职责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先行补偿后,缺乏部分由华某负首要补偿职责,蔡某与锦丰公司依据各自职责巨细承当相应的非必须补偿职责。蔡某与锦丰公司对郑某的逝世尽管没有直接差错,但对车辆运营收益进行了统一管理和分配,从中各自获取了不同利益。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则:“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驭人、行人之间发作交通事端,非机动车驾驭人、行人没有差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当补偿职责”。“机动车一方”明显包括法定挂号车主和实践车主在内。
[分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念,理由是:
1、保险公司负有法定补偿职责。依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作交通事端形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补偿”之规则,只需机动车发作了交通事端并形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除受害人成心形成的保险人不予补偿外都应当补偿,缺乏部分依照侵权差错职责准则处理。
2、肇事者华某对郑某的逝世存在严重差错。差错职责是我国侵权法归责的仅有准则,行为人在有差错的情况下才承当民事职责,没有差错则不承当民事职责。本案中的华某在肇过后,因为惧怕追究职责,随即逃逸现场,存在严重差错,而郑某的逝世与华某的严重差错又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华某应当承当首要的补偿职责。
3、锦丰公司承当连带职责。该公司作为被挂靠单位,车辆技能也契合安全要求,且检查了承租人是否取得了驾驭资历,实行了租借人所应实行的首要职责,其租借行为没有差错。但该公司向实践车主蔡某收取了挂靠费,从该车辆中获取了运转利益,应当对华某的侵权行为承当连带职责,并依照我国《侵权职责法》第十四条 “连带职责人依据各自职责巨细确认相应的补偿数额”之规则,确认相应的补偿数额。
4、车主蔡某承当连带职责。蔡某作为车辆的实践车主,将契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挂靠在锦丰公司,并以锦丰公司名义对外租借,该行为不存在差错,但其对该车辆具有运转支配权,并从中获取了运转收益,也应对华某的侵权行为承当连带职责,并依照我国《侵权职责法》第十四条“连带职责人依据各自职责巨细确认相应的补偿数额”之规则,确认相应的补偿数额。
(作者单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来历:听讼网
职责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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