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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4 00:41

我国信达财物处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与四川泰来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泰来房子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泰来文娱有限责任公司告贷担保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民二终字第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泰来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华源,该公司董事长。
托付代理人:邓勇,四川君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代理人:温小鹏,北京市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泰来房子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华源,该公司董事长。
托付代理人:邓勇,四川君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代理人:温小鹏,北京市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泰来文娱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华源,该公司董事长。
托付代理人:邓勇,四川君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代理人:温小鹏,北京市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我国信达财物处理公司成都办事处。
负责人:钟锦,该办事处主任。
托付代理人:张伟,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代理人:孙俊甫,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泰来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装修公司)、四川泰来房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子公司)、四川泰来文娱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文娱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我国信达财物处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以下简称信达成都办)告贷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7)川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裴莹硕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朱海年、宫邦友参与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张永姝担任记载。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1999年10月18日,装修公司、房子公司、文娱公司与我国银行成都市蜀都大路支行 (以下简称中行蜀都支行)签定《债款重组协议》,对装修公司原在我国银行成都市分行信任部的逾期告贷2200万元进行债款重组,约好:由装修公司向中行蜀都支行承当悉数告贷及欠息;装修公司、房子公司、文娱公司一起许诺用装修公司和房子公司出资组成的文娱公司在我国酒城内开发的“西南名商会所”项目构成的各种财物和权益作为装修公司上述告贷的典当物;担保手续完成后,装修公司、房子公司、文娱公司与中行蜀都支行从头签定告贷合同、典当合同及其他相关弥补合同。同日,装修公司、房子公司、文娱公司一起向中行蜀都支行出具《还本付息计划书》,许诺以装修公司、房子公司、文娱公司的经营收入和其他资金来源实行还款责任。1999年10月19日,装修公司、房子公司、文娱公司分别向中行蜀都支行出具《保函》,确保用“西南名商会所”项目的各种财物和权益作为装修公司上述告贷的典当物,并托付装修公司同中行蜀都支行签定有关法令文件并处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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